目前,我国形成了三级管理的石油储备管理体制架构,主要由国家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中心、石油储备基地公司组成,但在管理运行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加之当前我国石油储备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了石油储备模式、主体及义务责任的法律规范不到位,石油储备的种类及配比、石油收储及动用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凸显。
一是建议制定配套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石油储备。对按照国家要求新建扩建原油、成品油战略储存设施的相关企业,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在用地、环评等环节给予优先对待,并给予低息贷款、允许发行债券等融资支持。同时,参照国家战略储备库第一期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免征与储备设施建设相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建议从石油进口增值税、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消费税等税收中拨出专项资金,成立石油储备基金,定向用于国家石油储备设施建设和收储,补贴企业储备设施建设和日常运维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二是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石油储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明确石油储备模式、储备主体、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资金来源、储备规模、品种构成以及石油收储、动用程序等内容,从而使石油储备管理的全过程有法可依,以确保我国石油储备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三是加强石油储备管理机制建设,提高运行水平。国家石油储备决策机关可设定为国务院,负责决定国家石油储备的政策、储备石油的收储和动用、资金支持机制的设计等重大事项,以提高决策、协调力度。同时,加强与相关国际机构和国家合作,沟通协调能源政策、储备技术、信息,共同应对国际能源安全重大问题。
(吴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