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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就“石油反垄断第一案”初审判决

中石化云南石油决定上诉

《 中国能源报 》( 2014年12月22日   第 13 版)

  本报讯   记者12月19日从中石化新闻办获悉,针对日前业界关注的“石油反垄断第一案”,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决定对云南盈鼎公司诉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称,此案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应上都存在问题,云南石油将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1月,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被称为“石油反垄断第一案”。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

  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称,云南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稳定性未知,是否具备销售生物柴油的其他条件未知,加上配套政策不完善,进入成品油销售体系条件尚不具备。

  此外,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还表示,目前,当地政府部门对生物柴油的推广还在试验过程中,生物柴油产品对车辆的影响尚不明确,只有在生物柴油推广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做好生物柴油的市场推广。

  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称,如果生物柴油产品通过国家有关权威部门的监测,国家能提供产品的合格检测证明,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售,如无法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监测证明,产品使用性能不够明确,有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风险和后果,公司将拒绝向消费者销售。

  该案一审判决称,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情形,可以推定石化云南公司在云南成品油销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云南省商务厅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云南省共有加油站3737座,其中,中石化1281座,占34.3%;中石油588座,占15.7%;社会加油站1868座,占50%。

  中石化云南石油代理律师认为,中石化云南石油相关行为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不构成反垄断法项下的拒绝交易。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前提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云南盈鼎公司既未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云南石油在其界定的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审判决仅以“从原告举证和众所周知的生活经验可以知道”为由,推定云南石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显然有失公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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