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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深化改革 推进天然气分布式发展

■徐晓东 《 中国能源报 》( 2014年11月10日   第 04 版)

  2011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 》(以下称为《指导意见》),第一次正式专门针对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提出了发展要求和目标。一时间,分布式能源发展形成了一个小高潮。

  之后为了落实《指导意见》要求,经专家评审,国家能源局批准了四个示范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各方都感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需要有一套具体的评审标准和办法,对被选中的项目也要有具体的考核制度。因此,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分布式能源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几经反复,于2012年完成了初稿。

  如今这份名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文件出台了,按规定已于11月1日起实施,但各方反应不同。

  参加文件起草工作的人感到送审稿与正式文件相比,修改很大,业界所期盼的给劲条款好象都没有出现,一些人感到《细则》多数条款空洞,怀疑《细则》的效果。还有人觉得细则不够细,有必要再次出台补充的细则。

  这种反应是正常的,反映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人们的认识深化与体制转型的历程。

  《细则》从初稿提交到现在正式出台,经历两年时间。期间,国内政治、经济、社会发生了许多大事,突出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深化改革的决定,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这两个决定,一个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给了基层和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另一个强调改革要于法有据,用法律引导改革有序进行。

  反观《细则》,从初稿到正式文本的变化,恰恰反映了这两个决定的精神和要求。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不再过多地干预企业的行为,主要的调控职权都由地方政府行使。中央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在了事后监督和监管上,《细则》里提到的后评估政策和建立在线监测系统正是这种转变的具体体现。

  《细则》在激励政策方面除了重申现行一般财税政策外,还提出了“特许经营权”。依靠深化改革而不是单纯依靠投资或补贴推动分布式能源的发展是《细则》亮点,这也是业内众多企业企盼已久的政策,许多人几乎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对能源综合利用,不仅环保,经济性也优于其它天然气利用形式,如普通天然气供热锅炉或者天然气电站。但实际推广成效反倒不如后二者。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涉及到供热(冷)和供电问题,目前在大部分城市电和热都是由不同的部门管理,由不同企业专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要进入这两个市场分割封闭的领域,门槛通常比较高,或者干脆进不去,或者要付出高昂代价,这使企业自主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无利可图。为了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个别地方政府动用财政力量支持,靠地方财政暂时解决了制约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的难题,但长期看来,依靠财政支持的发展模式显然是不可持续的。

  授予供电许可是授予分布式项目特许权的重要内容,这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现电力直供或就近供电的前提。《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1996年由电力部根据《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制定,是目前依然有效的部门法规。如果企业有了供电资格,无论是就近直供,还是局部区域供应,都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一步言之,即使有冲突,国家能源局做为电力主管部门完全有资格对《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或调整,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就近直供铺平道路。

  供电资格如何取得?或者供电许可由谁来批准?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是电力主管部门。过去是电力部,后来是电监会,现在应当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到目前为止,我国取得供电许可的企业仅有6家。如果国家能源局以授予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供电许可为鼓励措施,不仅会大大调动各地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积极性,更可以以此为切入点推动电力体制改革,打破多年来的电改僵局。

  从这一点上看,《细则》的出台,确实是一个突破,是值得祝贺,更值得期盼的事情。

  但是,一沓口号,比不上一个实际的行动。笔者在为《细则》出台欢欣鼓舞的同时,更是瞩目以待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深化改革的具体行动。

  (作者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分布式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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