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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4年08月11日 星期一

煤炭行业应积极呼吁“煤电联动”(评论)

张树伟 《 中国能源报 》( 2014年08月11日   第 02 版)

  从2013年初开始实施的新的煤电成本价格联动办法,将煤价变化5%作为电力调价的触发条件。煤炭价格从2011年底价格高峰水平一路下跌,最近环渤海地区动力煤跌破500元/吨整数,煤炭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已经大幅超出这一触发条件。

  电价需要一次性平均下调2.5分,东部地区应该更多。

  进入2014年,“雾霾”危机下的各项控煤减排措施开始在市场中显现力量,与进口煤的竞争、国内新增产能的陆续释放、经济增速的下降等因素共同叠加,煤炭供大于求的局面进一步恶化。整体煤炭企业、电力行业以及其他中介、港口、用户的库存量,据笔者统计汇总,可能要超过5亿吨。在这种形势下,煤炭行业拥有成本优势的主要大企业,为了自身的营收与利润,开始降价争夺市场,大量中小煤矿已经被挤出市场,停产或者关闭。与之相对应的,是环渤海市场煤炭价格从年初一路下跌,到7月份跌破了500元/吨。

  仅就2014年煤价变化而言,各地区煤价的下降幅度普遍在10%-25%之间,受区位、政府减负措施、原有价格水平不同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略有不同,整体上传统煤炭产区(比如山西)以及东部地区降的多些,新的煤炭产区(比如内蒙古)因为原有价格水平就低,降的少些。而环渤海地区由于有进口煤价格的钳制,应该是观察总体市场煤价的最好窗口。

  就平均水平而言,如果考虑15%的煤炭价格下降,那么对应的电价水平应该下调多少呢?这需要考虑燃料成本在总的发电成本的比重变化。因为煤炭价格下跌了,但是其他发电成本,比如资本折旧、人员工资、运行材料等并没有同等比例下降。在煤价850元/吨的高峰时期,一些高效电厂的燃料成本可占到总发电成本的80%,甚至90%。而随着煤炭价格下跌,这一比重也会下降。简而言之,如果由于2014年煤价的下跌,燃料成本在电厂总成本中的比重从65%下降到60%,那么15%的煤价下降等于约8%的电价下调。所以,如果一个地区的标杆电价水平是0.3元/千瓦时,那么其需要下调电价为2.5分左右。

  从区域分布来看,东部地区“享受”进口煤设定的“价格上限”,而2014年煤炭物流体系的成本也有所下降,其下调幅度较煤炭产区以及西部地区应该更大才合理。

  电价下调对煤炭企业构成微弱利好。降低电价,可以带来电力需求的反弹,这一反弹的力度取决于电力需求的弹性。在我国各项价格要素还不充分流通的背景下,这一弹性可能会很低,但是起码不会是负的。电力需求会因为电价下调而稳固或者些许上涨,从而带动煤炭的整体需求。因此,电价的下调带来终端需求一定程度的上升,这将对煤炭行业构成实质性利好,可以尽快帮助煤炭行业去库存,尽管很微弱。

  现实中由于煤炭供应的确供大于求,电力企业相对煤炭企业目前格外强势,价格下行一直存在,去库存任务很重,也意味着电力企业“手中有粮,心中不慌”。这种情况下,电力行业可能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以电价下调为理由,“威胁”与其有合作或者合同关系的煤企继续降低煤价。煤企在短期内如果没有足够的客户资源,那么面对电企拖延要货、延迟付款等手段,往往在短期内难以应对。而煤企转向其他用煤客户,可能意味着在重新谈判、收款时间、客户资源开拓等方面增加更多交易成本。应该讲,这是典型的电企“敲竹杠”行为,类似电荒时期煤炭敲电力的“竹杠”一样。这些操作性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政府与司法监督体系下的合同严格执行,以及行业合作的继续磨合。从煤炭企业角度,加大营销力度是可行选择。

  (作者系卓尔德(北京)环境咨询与研究中心首席能源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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