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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4年06月09日 星期一

国Ⅳ标准执行在即 国Ⅲ大限波澜不惊(关注)

《 中国能源报 》( 2014年06月09日   第 14 版)

  本报讯 日前,工信部发布第27号公告,规定2014年12月31日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柴油车产品。公告显示,2015年1月1日起,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国Ⅳ排放标准升级曾因一些原因三度推迟,有关部门曾先后定下2011年7月1日、2012年1月1日和2013年7月1日三个实施期限,但是都被迫延期执行。此次工信部第四次提出国Ⅳ实施大限,在已经执行国Ⅳ标准的深圳,一些排放不达标的国Ⅲ重型卡车依然购销两旺,有些企业用国Ⅲ车冒充国Ⅳ车销售,因此,此次国Ⅳ排放标准能否在全国范围按时实施,不容乐观。

  国Ⅳ难以按期实施的主要原因是发动机技术储备不足,油品标准实施滞后,价格提高后用户购买积极性不高。这只是表面现象,其深层次原因还是各方对实施国Ⅳ标准的意义缺乏认识,有关规定只有空洞要求,缺乏考核和奖惩机制;有关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无保证实施的措施;企业和用户缺乏环保意识。

  在环保方面,如果仅仅靠市场机制,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高排放的车辆因为价格低,受到使用者的欢迎,低排放的车辆因为价格高,虽然环保但也难以畅销。治理机动车造成的大气污染,主要措施应该是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重点是重型商用车,加大淘汰“黄标车”力度。许多城市限购新车,恰恰是保留高排放的车辆而拒绝低排放车辆进入,也有“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按照1999年开始实施的欧洲大型货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氮氧化合物为5.0g/kwh,PM为0.1g/kwh;按2008年开始实施的欧Ⅴ标准,氮氧化合物将进一步减少到2.0,相当于欧Ⅲ标准的40%。国Ⅳ标准的实施还需高效的执行力度和不断提高的环保意识。

  (贾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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