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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4年04月21日 星期一

市场在能源林建设中应起主导作用(能源思辨)

谢屹 《 中国能源报 》( 2014年04月21日   第 04 版)

  建设能源原料林(简称“能源林”),破解生物质原料不足的问题,是一项活跃的林业生物质能源产业活动。据报道,个别企业用于建设能源林的林地面积达到数千万亩,超过近十个省份的林地面积。然而,作为林地供给者的农户抱怨租金过低,村委会忧虑能源林种植收益的可持续性,基层管理部门疲于促成林地出租。现行能源林建设模式能否实现持续和健康发展值得关注。

  林地是能源林建设的关键要素,林地权属制度的特殊性影响了能源林建设模式的选择。根据土地所有权差异,我国森林可分为集体林和国有林。据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数据,全国林地总面积45亿亩,其中集体林27亿亩,国有林18亿亩。能源林建设需要的林地将主要来自于集体林。

  自2003年以来,我国开展了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集体林权属和权益关系重新进行了明晰,集体经济组织仍为林地所有权利主体,农户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在“分林到户”的地区,林地使用权分配到农户,为获得林地用于营造能源林,需向农户租赁林地。在“分股不分林”、“分利不分林”的地区,林地使用权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将林地出租给企业营造能源林,需要得到2/3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在由能源林建设企业与农户构成的林地租赁市场中,管理部门理应只是市场的监管者,却扮演了市场中介角色,为企业去说服农户、撮合流转,破坏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能源林建设企业诉求管理部门参与租赁的动因清晰,着眼于降低能源林建设的成本,缩短能源林建设的时间。如果没有管理部门参与,无论是从农户租赁林地,还是从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林地,企业都需要直接与大量农户磋商,从而面临很高的交易成本。通常计划租入的大块林地使用权属于多个农户,不同农户对于林地价值的认识存在差异,导致企业耗费大量人财物和时间后,还是难以说服所有的农户出租林地,无法获得所有林地的使用权,增加造林作业成本和难度。由此,依靠管理部门的力量来获得能源林营造所需的林地变的顺理成章。然而,管理部门的过度参与破坏了市场公平,不符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发挥决定作用的时代精神。

  市场机制不可以被替代。市场机制对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进行甄选,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确定最优的配置方案。农户拥有的林地可以有多种使用方式,既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租赁给企业经营。企业既可以用于营造能源林,还可以用于营造用材林、经济林等。农户是否应该自行经营,企业应该营造什么林种,取决于比较不同选择产生的利润。通过管理部门的干预,影响了农户的正确判断,限制了农户的选择权,损害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在能源林的长生产周期里,农户的权属意识不断加强,权利主张将更为强烈,导致企业的经营稳定性和持续性受到影响。

  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林业生物质能源产业具有弱质性,管理部门不应直接干预市场机制,只能为市场机制完好发挥作用保驾护航。针对大规模营造能源林纯林,应支持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形成有效管理技术手段,避免出现生物多样性单一、地力下降、土壤板结等环境破坏问题。针对尚未形成成功的发展模式,应支持开展能源林建设的经济分析和商业研究,形成可资借鉴的发展经验和示范模式。

  (作者系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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