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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3年09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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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能源报 》( 2013年09月23日   第 24 版)

  我国对美多晶硅

  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本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3年第6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其中,自2013年9月20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税则号列:280461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计算公式为:临时性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其次,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补贴范围内的“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和“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废碎料”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2804619012和2804619013。对“含硅量≥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和“含硅量≥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废碎料”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2804619092和2804619093;

  第三,凡申报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仍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而对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如何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业内最为关注的,对于所征收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辛华)

 

  晶科荣膺

  “亚洲名优品牌奖”

  本报讯 记者钟银燕报道:近日,晶科能源,世界领先的太阳能光伏企业宣布,在第8届亚洲品牌盛典上,荣膺“亚洲名优品牌奖”。晶科能源董事长李仙德折桂 “中国(行业)品牌十大创新人物”大奖。

  据了解,亚洲品牌盛典由亚洲品牌协会联合亚洲电视台、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经济导报社、人民日报《环球时报》社、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共同主办。作为诠释亚洲品牌价值、交流亚洲品牌理念、塑造亚洲品牌国际形象的最佳舞台,该盛典已成为通往世界品牌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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