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在于商业纠纷而不是知识产权的问题。”华锐风电高级副总裁陶刚近日在回应中国能源报记者关于“超导案”问题时表示。双方纠纷的根源在于美国超导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导致华锐风电被迫进行替代维护,产生了巨额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华锐风电于2011年4月中止支付不合格货物的货款,并暂停接收美国超导后续供货,并要求赔偿华锐风电损失。由此,拉开一系列仲裁、诉讼纠纷的大幕。
曾被华尔街赞许的合作伙伴反目
华锐风电与美国超导公司并非只有现在的剑拔弩张,两家曾是亲密的合作伙伴。2006年,华锐风电与奥地利温太克公司(2007年1月被美国超导收购)开始合作,且金额不断增大,一度成为华锐风机核心部件变频器的唯一供应商。同时,华锐风电在之后的很长时间里还是美国超导的最大客户。
据公开的资料显示,美国超导成立于1987年,主要从事超导材料生产和销售,1991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美国超导公司擅长资本运作,因华锐风电成立后发展迅速且与奥地利温太克公司有合作关系,同时中国风电产业也开始快速发展,为提前布局,2007年1月,美国超导收购了奥地利温太克公司,并在中国设立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开始与华锐风电合作,向华锐风电提供风电变频器和风电机组控制软硬件设备。
美国超导2005和2006财年(当年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的销售额均为5000万美元,自2007年1月收购温太克后,其2007-2010财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12亿美元、1.82亿美元、3.15亿美元和2.86亿美元,在职人员数量也从241人增长到848人。2008年至2010年的三年间,华锐风电占美国超导的收入总额均超过2/3。2010年,美国超导对华锐风电的销售额占其全球销售额的68%,其中变频器占比为90%。因华锐风电自2011年4月起不再接收美国超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2011财年,美国超导销售额为8,200万美元,同比下滑73%,其中风电相关收入4,400万美元,同比下降了81%,净利润为负1.36亿元,在职人数也下降到446人,同比减少了近一半。
事件起因源于产品质量
据华锐风电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超导提供的产品,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电网导则要求。经国家唯一官方检测机构——中国电科院检测证实,在对美国超导所提供产品进行的仅有的两次检测中,第一次耗费了近5个月的时间,在对产品进行了大量的改造后,历经数百次重复测试仅能勉强通过数次并取得了型式证书;而第二次测试耗时更长,超过5个月,但无论怎样改造,多次重复测试后均无法达到标准,不能满足中国电网导则要求。
同时该文件还表明,美国超导通过第一次测试的产品,已经过多次改造,与提供给华锐的批量产品相比,早已面目全非,属于个例、非标产品,也正因为如此,其产品在后期的测试中再也无法通过;并且,该次通过测试取得的型式证书,仅是一个通过了型式检测的个案,不代表美国超导提供的批量产品能够满足中国电网导则要求,更不能说明美国超导产品能够实现双方合同目的,这一点中国电科院已经明确;而且,合同中约定的“欧洲,北美,加拿大等电网条件最严格的地区的要求”,自双方签署合同时即已存在,且远比中国的电网导则要求严格,这一点中国电科院已经明确证实。美国超导提供的产品,连中国电网导则要求也无法满足,更遑论能满足合同要求。从上述情况看,美国超导在签署合同时就已经涉嫌欺诈。
华锐认为,美国超导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且服务能力缺失,给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带来隐患,华锐风电被迫进行替代维护,由此产生了巨额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该损失应由美国超导承担。
据华锐风电技术部门统计,截至2011年8月31日,美国超导提供的PM1000型变频器累计故障更换率高达173.2%,年均故障更换率达50.3%,PM3000型变频器累计更换率28.4%,年均37%,远高于行业水平。华锐风电共有5,788台运行风机采用美国超导变频器,累计更换变频器7,983台,而美国超导自2009年开始每年从华锐风电获得数以十亿计的销售收入,却只安排平均不到十名人员参与现场维护,根本无法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同时,华锐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代替美国超导公司完成了维护工作,由此产生了巨额费用,而美国超导公司几年以来一直拒绝同华锐确认并支付相关费用。
知识产权诉讼的报复性意图明显
近期,美国司法部对外宣布的一份起诉书称,华锐风电以及华锐风电两名职员和美国超导公司一名前雇员,合谋窃取了美国超导的电流控制软件,导致美国超导损失8亿美元。同时,美国超导还声称,由此案使美国社会损失了500个工作岗位,奥巴马政府和国会应该“重新评估美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关系”。
记者从华锐风电得到的消息称,美国超导在收购温太克之后,在技术上不思进取,产品故障率畸高且不符合中国电网导则关于低电压穿越的要求,售后服务缺失,严重违反合同。华锐风电对美国超导的严重违约行为给予了相当的宽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多次通过电话、邮件或会议等形式敦促美国超导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改进产品质量(尤其是低电压穿越问题)、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但美国超导仍然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美国超导的违约行为给华锐风电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遭致客户的大量投诉和索赔,华锐风电为维护自身及广大投资者权益和客户利益,不得已才依据法律和合同,停止接收美国超导不合格产品。
同时,有知情人士透露,华锐风电靠自身实力摆脱了美国超导的技术控制,而美国超导的业务超过七成依赖于华锐风电,美国超导不愿正视前述事实,遂打着知识产权的旗号,开始攻击华锐风电,炮制一系列仲裁和诉讼,并大肆向华锐风电的客户、合作伙伴甚至政府部门散布不实言论,通过提起刑事控诉和打着知识产权诉讼的幌子,将简单的合同纠纷复杂化。
华锐风电最后向记者表示,对于美国超导提起的一系列法律纠纷,华锐将积极应诉,并有充分的信心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诉讼仲裁内容链接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一
2011 年9 月19日,苏州美恩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华锐风电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赔偿损失合计约4.9亿元。华锐风电已于2011年10月、12月提出反请求,要求裁决驳回申请并赔偿华锐风电各项损失约12.3亿元。该案已经于2012年2月24日, 2012年4月21日、4月22日,2012年8月7日、8月8日和8月12日开庭审理,但是,庭审程序尚未完成。截至目前,尚无任何裁决结果。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二
2012 年2月27日,华锐风电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向苏州美恩退货,并要求其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约1.1亿元。该案已于2012年4月5日,2012年8月9日、8月10日开庭审理,但是,庭审程序尚未完成。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无任何裁决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案件
2011 年10月14日,在苏州美恩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要求赔偿125万元一案中,华锐风电被追加为该案第三人;2011年12月2日,苏州美恩撤销了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追加华锐风电为该案被告。2012年3月2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了苏州美恩起诉。苏州美恩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已通过再审程序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5月29日开庭审理,截至目前该案再审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任何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案件
2011 年10 月21日,苏州美恩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锐风电,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约3,780万元。华锐风电在收到北京市一中院的诉讼通知之后向该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要求本案纠纷应按照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加以解决,法院不享有管辖权,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北京一中院于2012年2月9日裁定驳回华锐风电的管辖权异议。华锐风电不服一审裁定,于2012年2月22日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裁定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司已通过再审程序就管理权异议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5月2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截至目前该再审程序正在审理当中,尚无任何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案件
2011 年12月29日,美国超导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华锐风电的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约29.3亿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该案移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截止目前,该案还未开庭审理,尚无任何结果。
●美国超导于2011年9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又向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及奥地利克拉根福警察局提起了针对华锐风电的刑事控诉。经核实,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及奥地利克拉根福警察局并未向华锐风电送达任何司法文书;另外,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1年底向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提起了针对苏州美恩的刑事控诉。
●2012年8月,有境外媒体报道称,华锐风电巴西客户Desenvix.S.A.已经向巴西当地法院起诉华锐风电,原因是美国超导向巴西法院起诉了Desenvix.S.A.,指责华锐风电为Desenvix.S.A.提供的风电机组侵犯了美国超导的知识产权。截止目前,华锐风电并未收到任何一家法院送达的与该报道有关的任何司法文书。在上述报道后不久,又有境外媒体报道称,Desenvix.S.A.已经发布声明,表示将撤销此前针对华锐风电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