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中国能源报 2013年07月22日 星期一

外购电温室气体排放计算存误区

本报记者 傅玥雯 《 中国能源报 》( 2013年07月22日   第 06 版)

  世界资源研究所最近发布的《准确核算每一吨排放:企业外购电力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解析》工作论文(以下简称工作论文)中发现,国内在计算和使用企业外购电力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时广泛存在一系列的误区,这些误区影响了企业温室气体核算的质量。一个较为常见的错误做法是将专为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而开发的电量边际(OM)排放因子用于核算企业的外购电力排放量,将电网输配损耗的排放量计入终端用电企业的清单,不考虑电网净受入电力的排放。以2010年数据为例,这种做法可导致部分地区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被高估49%.

  外购电应涵盖全部电力类型

  工作论文提到,不同技术和行业的能耗结构可能差别很大。此外,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之间用能结构也可能大相径庭。如果与消耗外购电力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有误,将会导致政府和企业在评估技术和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影响时得出错误的结论。

  “与国际现有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ETS)不同,中国的排放权交易试点可能将消耗外购电力引起的间接排放包含在体系内。北京ETS提出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这里主要是指外购电力消耗引起的排放)纳入交易体系中。深圳提出未来要把大型商业建筑纳入ETS交易中,而大型公建的主要来自外购电力。若上述想法最终得到实施,交易进行定价时将对直接排放和电力间接排放将一视同仁。”本工作论文作者之一、世界资源研究所中国气候与能源团队主管宋然平表示,“在这种情形下,错误的外购电力排放核算将损害市场各参与方间的公平性,从而破坏ETS的公信度。”

  根据世界资源所的定义,企业外购的电力、蒸汽、热力或冷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为间接排放,电网企业在输配电过程中的电力损失,被看作是电网企业使用的外购电量。而对于热电联产设施,一部分排放归因于热力生产而非电力生产,因此应在电力和热力产品之间进行排放分配,然后将这两部分排放量分别用于计算电力排放因子和热力排放因子。

  应考虑电网间电力交换

  目前,国内很多企业核算范围二电力排放时采用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定期公布“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以下简称“基准线排放因子”)中的电量边际排放因子(OM)、容量边际排放因子(BM)或组合边际排放因子(CM)。工作论文作者认为这并不恰当的。

  “如果使用OM作为外购电力排放因子,即认为企业所用的电力全部来自于火电等非低成本或非必须运行的电厂/发电机组,这样扭曲了企业外购电力温室气体排放的客观事实,尤其是当企业所在地区水电、风电、核电的发电量比例相对较高时,使用OM因子更容易高估企业的范围二排放量。”宋然平说。

  “基准线排放因子”按行政区域地界,将全国电网划分为西北、东北、华北、华中、华东、南方等六大区域电网,同时考虑了区域电网间的电量交换。据工作论文作者计算,2006至2011年各区域电网的电力自给率最低为93%,说明各区域电网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适合分开进行计算。

  “除了电量交换的流向和数量,电力的性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华中电网向华东电网和华北电网输送三峡地下电站的电力,而从华北和西北受入的电力主要是火电。理论上,应追溯电网间送出、受入的电力的性质,以客观地将排放归因于具体的电力消耗。”宋然平表示。

新能效标准“接力”节能家电补贴
资讯
漏点排查 环保无忧(图片新闻)
中央财政400亿元用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外购电温室气体排放计算存误区
前五月26家大型国有煤企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