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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3年06月24日 星期一

“两高”《解释》助力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冷眼观潮)

□侯文学 《 中国能源报 》( 2013年06月24日   第 04 版)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

  “两高”《解释》的及时发布说明,在治理环境污染上,法律正在“給力”。《解释》的出台,增加了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可操作性。对于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共列有八项条款,并根据情节轻重设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但由于《刑法》覆盖面太大,相关法条的制定只能比较原则,不可能太细,这就增加了对环境污染犯罪认定和量刑的难度。“两高”的《解释》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有的进行了细化、量化,比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致使公司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导致30人以上中毒的,等等。这些标准明确、具体且操作性强,既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可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打击的力度。与2006年”两高”《解释》相比,这次很多入罪标准有所降低,这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其中包括: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对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对企业向不具备资质和处置能力的他人提供或者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以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同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规定了八种情形,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符合八种情形,则以环境监管失职罪予以追究......这些,都是针对当前环境形势异常严峻、环境污染非常严重的现状而作出的规定,目的在于加大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已跃升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毋庸讳言,我们却重走了当年西方国家实现工业化的老路,即在强烈的经济发展冲动之下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环境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特别是罚则较轻,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进而导致环境“违法成本较低、守法成本较高”的现象长期存在。这需要我们采取亡羊补牢的措施,在寻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平衡点的同时,不断完善环境立法,加大环境监管和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以使中国经济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

  “两高”《解释》的发布与实施,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依法执行环境执法公务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希望。对此,我们有理由寄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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