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
取消成品油非国营进口限制
目前我国成品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进口没有数量限制,但仅有4家国有石油企业具有进出口贸易权;非国营贸易实行进口资质和配额双管理方式,且只能进口燃料油。这种制度安排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成品油市场的形成,主要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使进口成品油对国内成品油市场的补充作用难以得到真正发挥。当国内汽油、柴油需求激增,需从国外进口时,由于国有石油企业的“国有”性质,其商业行为政治敏感度高,目标明显,市场敏锐性和灵活性欠缺导致效率低下,不利于我国在国际石油市场上有效控制进口成本和拓宽进口渠道;同时,由于我国对非国营贸易的资质限制、配额指标和品种约束等,民营石油企业在成品油进口方面难有作为。
第二,强化了国有石油企业的行业垄断,挤占了非国营石油企业的市场空间。我国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限制是每年度由商务部下达进口允许量以及只能进口燃料油的品种限定;而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企业则具有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渠道,并且没有数量限制。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企业近几年纷纷采取原油和燃料油配比搭售方式,向地方炼化企业提供原油和销售燃料油,占据燃料油销售市场,造成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形同虚设,并以原油资源换市场的手段,进一步强化其对油源的绝对控制。
第三,不利于应对因液体石油消费税征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汽油进口需求上升的状况。我国目前成品油市场部分供应来源于调和汽油。从2013年1月1日起,国家将石油炼化环节消费税征缴范围扩大至所有液态石化产品,这将使地方炼厂以进口燃料油为原料的生产成本上升、调和油的生产利润萎缩,从而产量减少,预计全年将出现至少1200万吨的汽油供应缺口。按我国2011年和2010年的汽油出口量分别为400万吨和520万吨推算,即使取消出口仍有700-800万吨的缺口。供不应求必然导致汽油市场的不稳定。
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用于进口燃料油的限制,并无明确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立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成品油市场环境,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需平衡,促进国内炼油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提高装备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降低炼油成本。我们建议取消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用于进口燃料油的审批限制,允许具有成品油进口资格的民营企业在配额内自行进口包括汽油、柴油在内的一切成品油。同时,完善各地石油交易中心,建立活跃的成品油流通市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
(仝晓波/整理)
全国工商联:
垃圾焚烧发电电费应足额结算
目前,仅有江苏、山东等地对辖区内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的相关价格,并核定了当地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价,其他多个省(区、市)仅限于新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执行新政策,已建运营的项目由于收益率保持不变,运营方对调整电价积极性不高,仍执行原有电价政策。此外,垃圾焚烧发电仍然“上网难”。发电并网或将导致电网企业负担加重,直接影响其售电积极性。即使发电可以上网,无法及时获取足额的上网电费,拖欠现象较为普遍,直接影响到垃圾发电企业的积极性。对此我们建议:
第一,加大新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应研究制定贯彻和落实新政策的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专门工作机构。对于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应由政府部门与电网企业协调解决。
第二,确保上网电费实施足额结算。各地省级电网企业要依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垃圾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量,及时足额支付上网电费。各地电监局(办)要定期检查和督促,核实购电合同是否合理合法,以及陈欠电费的相关情况。因故不能按约付清上网电费的,应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
第三,加快配套措施的出台。为加快我国垃圾焚烧处理工作进展,需要加快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研究确立垃圾焚烧补贴标准及设立合理调价依据,提高发电企业积极性;规范项目特需授权办法,杜绝滋生腐败问题。
(胡珺/整理)
全国政协委员朱共山:
提高多晶硅及硅片出口退税率
多晶硅产业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整合,能耗已得到较大的下降,副产物也得到充分循环利用。特别是多晶硅产业也被国务院列为未来重点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亟待摘掉多晶硅“双高”帽子,重新审视多晶硅行业,给予多晶硅出口退税等公平待遇。
目前我国晶硅电池正遭受美国“双反”贸易壁垒调查,欧盟也已立案跟进美国“双反”调查,国内晶硅电池产业将被迫向国外转移,多晶硅产品将直接与国外多晶硅企业进行竞争。因此需调整多晶硅出口退税率,以提高我国多晶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多晶硅产品出口大多以硅片的形式出现,因此也应适当调整硅片出口退税率。
第一,建议将多晶硅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受益于多年的发展,国外多晶硅企业的折旧和财务成本得到有效摊销,加上政府财政补贴和优惠电价的支持,其生产成本可以控制在16-25美元/千克之间,而我国大部分多晶硅企业的生产成本仍在19-30美元/千克,为了有效提高我国多晶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建议恢复晶硅出口退税政策并将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硅片的出口退税率从现行的13%提高到17%。整个政策调整可能只需财政付出少量的代价,但是起到抑制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应对欧美“双反”和扩大出口的积极效果。
第二,建议调整多晶硅增值税,实施重点企业认定制度。比照集成电路的扶持方式,将多晶硅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建立多晶硅产业研发和扶持基金,以扶持企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创新的形式返还给多晶硅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与创新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与相关主管部门一道,实施重点多晶硅企业认定制度,通过认定的多晶硅企业除了享有多晶硅研发基金扶持外,在项目审批、大用户直供电、自备电厂和信贷等方面采取适度宽松的支持政策。
(钟银燕/整理)
全国政协委员刘汉元:
完善光伏上网电价补贴政策
近年来,国内光伏发电的政策条文日趋完善,发展逐步加速,不过在实际运行情况及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建议:
首先,细化上网电价法,放宽规模光伏电站的并网审批。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中,并未对收购年限给出具体规定,对于试图进入光伏发电领域的企业来说,收购年限是其必须考虑的主要因素,甚至是其盈亏的分水岭,这就决定了诸多企业将因收购年限不明而举步不前。因此,根据光伏组件使用寿命一般在20—25年的特点,应进一步明确收购年限为至少20年,或用市场化的方式大胆放开,并根据成本的实际变化和电网的承受能力,每两到三年重新审核发布上网电价的具体标准,新制定的收购标准只管其后建设的项目。同时,国家应放宽对光伏下游发电项目的行政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并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财政部门。
其次,进一步优化相关光伏发电补贴方式。从2009年开始实施的金太阳工程,由于相关验收标准和机制的不健全,尤其补贴针对事前的规划装机容量进行,对后期监管不足,特别是项目建成的运行情况及后续发电与否缺乏约束,不少项目建成之后根本发不了电,大量补贴资金反而被浪费。
从2011年国家出台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后,统一实施针对发电量的上网电价法,并基于发电量进行补贴。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上网电价补贴政策,1—1.15元/度的上网电价中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进行补贴。但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2012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补贴资金缺口已达200亿元,其中光伏发电的补贴缺口约为五六十亿。而2012年“金太阳”项目两期项目补贴额合计达250亿元,数倍于当年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缺口。因此,建议根据政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尽快优化相关补贴方式,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于上网电价的补贴,提升光伏发电效果,好钢用在刀刃上,真正推动我国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
最后,尽快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细则。2012年年底,国家电网公司宣布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并网。为此,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具有发电自用和发电上网的双重特点,尽快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细则,除了针对上网部分的电量按上网电价实施统一补贴外,还应借鉴德国的发展经验,对自用部分的电量进行补贴,标准可参照上网电价执行,从而真正促进光伏发电进入千家万户,实现能源使用方式的大转变。
(李永强 王明冲/整理)
全国政协委员贾康:
进一步支持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环保经济,扶持环保产业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美丽中国”的重点。
“十二五”时期,节能环保产业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提出要将其发展成为未来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这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税收支持举措亟应作出配合,作为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助推环保产业发展较为直接、有效,可以缓解环保企业长期以来的投资回报不足问题。
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加快研究完善和落实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对于节能、软件等产业,已经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来看,国家对于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不够,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目前,我国环保企业中,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比较长的环保产业来说,作用不够明显。现行税法有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和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所得税抵免的规则,但环保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大多数由于会计信息规范性限制等原因难以取得研发的抵免,所以绝大部分企业对上述优惠还处于可望而不可即的状态。
现针对环保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建议,以利于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经济发展:
一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对环保企业将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二是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征。
(胡珺/整理)
全国人大代表张有喜:
建立国家煤炭职业病防治中心
近年来,我国煤炭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较为突出。据卫生部通报,2010年,全国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23812例,其中57.75%的病例分布在煤炭行业。目前,煤炭行业职业病防治的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还十分落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机构技术力量薄弱,难以全部承担本企业的职防工作,需要外部给予技术指导。二是行业内部职防工作技术指导部门不太明确,虽然部分企业聘请地方职防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许多职防机构缺乏精通煤炭生产技术的人员,只能提出常规性的指导意见,缺乏针对性。
现在,国内部分大型煤炭企业内部保留的职业病防治机构长期从事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在煤矿职业病预防、治疗、康复等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如同煤集团职业病防治院于1957年开展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定点医院和科研基地,承担着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多次参与国家职业卫生及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制定,在山西省和全煤系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建议在国家规划建设的14个大型煤炭基地中,选择现有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为雄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成立国家级煤炭行业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中心,进行试点,给予政策及经费支持,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同时承担其所在区域及周边地区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工作。
(胡珺/整理)
全国人大代表尹正民:
加快蒙西至湖北特高压通道建设
湖北省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节能减排形势严峻,必须尽快解决能源安全问题。
从能源供应看,湖北化石能源匮乏,是缺煤、少油、乏气的省份。全省煤炭储量不足全国的1%,石油可采储量仅占全国的0.8%,天然气储量仅占全国的1.2%,煤、油、气的90%以上需要从外省购入,水电资源基本开发完毕。目前的能源结构导致湖北季节性和时段性缺电问题十分突出。
从能源需求看,近年来,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2万亿元,全省能源需求刚性增长。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湖北城镇化率2011年首次突破50%,达到51.83%,带动了我省城乡用电量不断提高。2002年以来,湖北连续多年在枯水期采取限电措施,主要原因是电煤供应不足。根据湖北电网规划最新结论,2015年湖北需接受外区电力最大达900万千瓦,必须大量接受外省电力。
从电网安全看,湖北电网是全国电网的中心,是三峡水电、北方煤电、西南水电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的枢纽和通道,电网安全事关重大。一方面500千伏电网结构密集,短路概率高,安全稳定运行问题突出,现有网架已经不能满足全国电力西电东送、南北互济的转供需求;另一方面哈密-河南特高压直流工程计划今年投运。华北、华中仍维持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单回线路联网,一旦直流发生双极闭锁故障,需要切除河南电网420万千瓦负荷,必将危及包括湖北电网在内的华中电网安全运行。
国家电网公司特高压电网滚动规划明确,“十二五”后三年及2016-2017年,将规划建设“三纵三横”特高压网架和13条直流工程,解决大型能源基地远距离、大规模输电问题。在特高压试验示范工程基础上,继续向北延伸至蒙西电源基地,建设蒙西-晋中-晋东南-南阳-荆门特高压西纵输电通道,项目建成后输电能力可达1580万千瓦,年输送电量可达800亿千瓦时,相当于每年输送原煤3500万吨。同时,为提高送电可靠性,国家电网公司在特高压电网“十二五”滚动规划论证提出,新增蒙西至鄂东±800千伏直流工程,项目建成后送电容量可达800万千瓦,可很好地与特高压交流工程形成互备,满足湖北电网对北方电力资源的迫切需求,并改变华北、华中两大电网长期单线联系局面,提升电网安全稳定水平,提高内蒙向华中送电能力。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早将蒙西-南阳-荆门-长沙特高压交流工程和蒙西-湖北特高压直流工程纳入国家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电力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早日开展前期工作并抓紧核准建设,确保内蒙古等北方火电顺利送达湖北等华中地区,以保障湖北能源安全。
(王晓岚/整理)
全国政协委员孙丹萍:
应大力支持发展分布式能源
国务院印发的《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与以往不同,分布式能源更受到重视,并要求电网支持力度也加大。分布式能源具有节能减排、优化利用天然气等优点,对调整能源结构,解决当前不断蔓延的雾霾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目前分布式能源存在的问题,拟提出建议如下:
第一,落实投资建设和财政扶持的政策。目前,分布式能源投资建设成本较高,不利于大规模的投资建设。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业主投资建设分布式能源项目以及申报示范性项目的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投资建设分布式能源所需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对于达到示范性要求的分布式能源项目给予国家财政方面的扶持。
第二,实现分布式能源并网。通过分布式能源在国外的应用情况来看,很多重要的场所,如医院、酒店、数据中心等对电能质量要求较高的地方,都是分布式能源供能为主,市电供能为辅的。可以说,在电能质量方面,分布式能源是成熟可靠的,电网公司应尽快为分布式能源的并网提供方便。
第三,实现分布式能源直供电。由于《电力法》第25条的规定,一个地区只能有一个供电部门,这使得分布式能源为用户供电的时候违反了该规定,也是分布式能源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建议我国有关部门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变妨碍分布式能源发展为支持分布式能源发展,同时,加快建立现代电力市场体系,允许发电企业和用户直接交易。以广东省为例,对于大用户(年用电量超过1000万千瓦时以上),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分布式供能方式对其直接供电,并可以向用户收取上网电费,同时发电企业向电网公司支付一定的过网费用和容量费用。
第四,实现分布式能源用气优惠政策。目前,在广东省内,天然气价格大大超过分布式能源能够承受的价格,导致发电企业由于经济性的原因,迟迟未能实现分布式能源项目的开工建设。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对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供气企业和管网公司应确保供气,并在供气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发展和经营。
第五,需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反映市场的能源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分区域的天然气价格交易指数,各地区的分布式能源上网电价根据该指数的变化趋势和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保证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正常运行,避免出现过去几年煤电价格倒挂的现象,使得发电厂不能正常生产。
(傅玥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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