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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3年02月04日 星期一

《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印发

山西煤矿将推行招工变招生

本报记者 武晓娟 《 中国能源报 》( 2013年02月04日   第 16 版)

  1月30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强化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根据《规定》,该省将推行全员准入制,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用工管理和培训管理。

  山西省将全面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其中,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规定》强调,煤矿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煤矿新招从业人员应按照煤矿从业准入标准进行招录。

  今后,山西省将进一步强化变招工为招生,先入校后入矿制度。《规定》要求煤矿企业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要求煤矿企业认真按照全员准入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制定变招工为招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落实到位。并要求煤矿企业组织专业学历未达标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培养,达到准入标准。同时要求充实煤矿从业队伍,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培养煤矿主体专业人才,从基层区队班组中选拔有实践经验的一线从业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培养深造,提升煤矿骨干队伍素质。

  山西省煤矿企业将实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实现煤矿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保险、年检到日常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煤矿企业需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档案,实现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之百”。新招从业人员须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也须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作为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作用,严格煤矿竣工前置验收,严把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的用工准入关。

  此外,山西省要求煤矿企业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快企业培训制度化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培训经费,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要求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学徒培训。

  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定》强调,要设置专职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规定》同时要求优化劳动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强化班组安全建设,鼓励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禁非法违法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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