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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3年01月07日 星期一

消费税新政
区别山东地炼原料(关注)

《 中国能源报 》( 2013年01月07日   第 15 版)

  本报讯 记者闫志强报道:日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中的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的“其他原料”暂按“其他原料油”掌握,地方炼厂大批液化气深加工项目暂时获救。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中指出,液体石油产品消费税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由于此政策或对整个炼油、调油以及液化气等行业形成严重的冲击,因此前期市场反响强烈。山东省部分地方企业、行业协会特为此召开座谈会商谈应对措施,并抱团向国税局申请地方标准。

  国税局公布的相关补充文件中指出,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暂按“其他原料油”掌握。即原料为油品加工出来的产品按照此规定来征收消费税,排除了芳烃、MTBE等调油原料的征税可能,调油料成本并未如前期预料有较大幅度的攀升。另外,芳构化装置产品价格暴增导致的市场恐慌或将暂时缓解。      

  此政策“原料油”指进口燃料油、其他燃料油和原油等炼油原料,以及相关的下游液体石油产品。据了解,目前市场上部分贸易商对消费税新政的执行持谨慎观望态度,上下游操作较为保守,担忧目前操作会被追缴消费税。另外,消费税新政将延期执行,将拖后至3月之后开始执行,具体细则亦仍需完善。

  该政策的推出将影响很多下游炼厂及相关产品的供需,新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地方炼厂的生产成本大幅提升后,生产积极性受挫,如果炼厂减产,这将直接导致国内油品短期内出现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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