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殊和稀缺煤类,2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也是我国首个稀缺煤种的相关规定。国家将通过总量控制、中方控股、规定回采率和设计服务年限、限制加工利用条件等手段,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
特殊和稀缺煤类,是指具有某种煤质特征、特殊性能和重要经济价值,资源储量相对较少的煤炭种类,包括肥煤、焦煤、瘦煤和无烟煤等。“这些煤除了能燃烧提供热量,更主要的是可以作为某种特殊原料使用,具有特殊的用途和经济价值。比如,焦煤除了可以直接燃烧提供热量之外,还可以利用其粘结性特点,用作原料进行干馏炼焦,无烟块煤可以用作煤气化原料,用来造气。”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煤炭分析师李廷向记者解释。
因此,《规定》指出,国家鼓励开展选煤技术研发,提高精煤产率。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全部洗选。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类作为燃料直接利用。
《规定》从开发、生产、利用三方面对特殊和稀缺煤类进行了规定。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生产总量控制,并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开发布局。
值得注意的是,为控制产量、保证稀缺煤种的合理开采,规定首次提出,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源储量、市场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产量。生产企业超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排的产量限额进行生产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处理方案并报审核、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煤矿储量年度报告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上述规定却引发了分析人士的担忧。“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安排产量这一规定有点出乎意料,这很显然是与市场经济相违背的,在煤价已经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无论安排得多了还是少了都会人为地造成供求失衡,导致价格波动,影响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李廷对本报记者称,虽然国家给予了地方安排产量的权利,但三万元的处罚别说煤炭企业,就是对普通企业也没什么影响,所以执行起来可能会打折扣。
《规定》还特别要求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的资源开发由中方控股。“本来煤炭行业外资参与得就少,这样要求可能是为了保障国内的市场,毕竟这些资源具有稀缺性。”李廷说。
此外,《规定》还提出,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采用露天开采。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矿区规范规定的1.2 倍。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矿设计规范规定的1.2 倍。根据规定要求,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国家鼓励开展极薄煤层、薄煤层、厚煤层等开采技术研究,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无煤柱、充填等开采技术,提高资源回采率。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8%,中厚煤层不低于83%,厚煤层不低于78%。生产企业不得超能力生产,不得使用落后工艺,不得采厚弃薄、采易弃难。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对特殊和稀缺煤类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层等。
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这应该是保障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能采的全采出来,但对监管部门要求比较高,能否落实到位取决于监管力度。”李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