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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需避免“橘生淮北为枳”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评论员 葛丰 《 中国经济周刊 》(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9年第14期)

    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提出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这一动议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向。目前世界上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如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都建立起了个人破产制度。从实践情况来看,只要适用得当,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起到规范运行破产程序与债务清偿、打击民间高利借贷与暴力收债、鼓励创新创业等积极作用。

    但是个人破产制度又是一项对基础环境要求极高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在“软”环境方面要求所在社会总体确立诚实守信主流氛围,而且还需要征信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个人大额财产实名登记并联网,以及破产撤销权制度、非正常收入追回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甚至还包括金融市场形态与风控机制等方方面面技术性环节,缺一不可地予以配套并有效运行。

    这些“苛刻”的前提条件中,有些可以在倒逼压力下加速到位或完善,还有些则必须在全社会整体改进过程中,渐进式或者间接性地逐步达到适用标准。这个过程很难一蹴而就,其间甚至还可能存在反复与波动。

    譬如对于个人破产制度而言,最基础的要求就是社会信用水平总体保持在稳定并且较高的区间,但问题是,社会信用水平并不必然伴随市场化程度同步提升,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初创时期,市场与信用的阶段性矛盾往往还会格外突出,甚至在特定阶段内,还会出现社会信用水平不升反降的总体趋向。譬如相当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屡禁不绝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乃至商业贿赂、内幕交易、逃废债等企业/个人不端行为,就是这种阶段性矛盾密集爆发的突出反映。

    目前很难得出判断,上述阶段性矛盾是否已经迈过爆发顶点。因为单从法院系统列入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来看,起自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以来,2014年列入记录数的为10.5万人;2015年为30.9万,同比增长194.6%;2016年同比增长53.51%,2017年同比下降9.63%;2018年又重新掉头向上,同比增长31.19%。显然,中国的失信案例仍在较快增长通道中。

    这其实还只是浮在水面上的冰山一角,如果做进一步的分析,社会信用水平未能与市场化进程同步提升,表明现阶段中国的市场机制存在复杂的机理性缺陷,诱使交易主体一旦发现失信行为有利可图,且这种失信行为不会受到现有制度足够惩罚,就会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冒险策略,而其他交易主体为了避免成为“劣币驱逐良币”的牺牲品,又会相应采取跟风式的追随策略。

    所以说当下最重要的任务,还是要在正视现实的前提下,细致、深入、耐心地针对诱导失信的机理性缺陷进行识别并对症下药,而个人破产制度,则应该视前述任务进展情况慎思笃行,顺势而为,如此,才能确保其最终实现“橘生淮南为橘”的完好初衷。

个人破产制度需避免“橘生淮北为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