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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

私有财产保护

《 中国经济周刊 》(

    2007年3月16日 《物权法》 的出台,史无前例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公有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这标志着产权保护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力图恢复法治。

    鉴于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立法机关自1981年先后制定并颁布《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但形成的“三足鼎立”合同法律体系错综复杂,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正式出台。《民法通则》既规定了产权关系的一般性原则,又规定具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因而成为改革开放之初保护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性、纲领性的民商法。

    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的核心就是财产权利。脱离了保护,财产权就是一句空话。《民法通则》的历史价值,最重要的便是被誉为“民事权利宣言书”,受“社会主义改造”以及“一大二公”思潮的影响,人们“谈私色变”,私产极少,民事权利被忽视,甚至被侵害,《民法通则》对唤起民众的民事权利包括产权意识具有重大意义。但《民法通则》中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也是明显的,尤其是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而忽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没能贯彻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

    而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放开民营经济和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僵化体制被打破,逐步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制度。与此相适应,2004年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公司法》《物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基本产权保护法律也相继出台。尤其是,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的出台,史无前例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公有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这标志着产权保护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但长期以来,我国产权保护状况并不如理想。因所有制歧视而来的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未能真正实现平等保护;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和民营企业资产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权,损害技术创新积极性的行为也普遍存在。

    而随着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和壮大,企业家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日渐扩大,人们对产权安全和稳定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迫切。而现有产权保护的缺陷损害了人们的财产安全感,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们的安全感,他们最大的不安来自财产权的不安。“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唯有增强人们的财产和财富安全感,才能稳定他们的预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在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出台是产权保护史上的里程碑事件。这份产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保护各种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利的庄严承诺。

    次年3月15日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进一步强化了对私权的保护,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从物权保护扩大到财产权保护,这是对《物权法》的重大完善,也回应了当前改革中的现实需求。

    回看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正是一部不断强化产权保护的历史。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撰稿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范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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