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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14日

分税制

《 中国经济周刊 》(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大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将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分税制,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

    1993年7月,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税务一分局建立了国内首家办税大厅。

    古人云,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意思是向百姓征税一定要有限度,支出使用要有限度,如此,即使国家再小也能保持安定。这说明,自古以来,税收如何设定就很重要。

    1978年之前,中国实行的是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收入统一上缴中央,地方支出由中央统一划拨,地方收支不挂钩,这导致地方在财政收入上没有太大积极性,整体财政偏紧。改革开放后,中央对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先是1980年开始正式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管理体制,即将各种收入和支出类型明确划分为中央或地方收支,并对地方收支不平衡时予以包干和调剂的制度。几乎同时,国企利润分配改革开始试点,1983年开始原来的国企上缴利润正式改为向中央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收,余下部分留地方使用。这些改革设计在实施初期,由于具有“承包”的性质,调动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极大地改善了当时的财政状况,基本捋顺了中央、地方、国企之间的分配关系。

    不过,这种“中央和地方分成制”设计严重依赖于地方遵守约定。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和惩罚机制,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往往会采取各种方式少报收入,使得中央在分成收入上处于劣势。虽然总体财政收入增加,但中央财政收入相对大幅减少,不能保证中央事项的正常推进,不利于统筹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和宏观调控,甚至出现中央向地方“借钱”的尴尬。

    针对财政领域的“弱中央”问题,分税制改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正式拉开了帷幕。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大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把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同时采取办法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大部分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出台,进一步细化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划分、税收返还、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等。

    通过分税制改革调整,仅过一年,财政收入就增长了870亿元,增长近20%。其中,中央财政占总体财政收入比例由35.8%增至74.1%,中央财政状况得到极大改善,有力保障了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增强了宏观调控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1994年1月23日,海口市税务局设立10多处咨询站,向群众解释1994年新实施的新税制。

    1993年,海南省海口市税务局开始采用计算机收税和代理办税制度,使税务管理和国际惯例接轨。

    在之后的改革历程中,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持续推进,以分税制为基本框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实施营改增改革、出台并实施新预算法以及国税地税合并等,取得了一个又一个成果。分税制改革至今的25年间,财政收入从1993年的4349亿元增至2017年的17.26万亿元,年均增长16.5%,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从1993年的12.1%增长到2007年的20.9%。下一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求,锐意进取,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将改革成效继续扩大,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支撑。

    (《中国经济周刊》首席评论员 钮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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