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这一表态具有很强指向性。在此之前,由于明年起社保基数核定和征收工作将改由税务机关接管,一些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开始担心负担加重,甚至还可能会被要求追缴以往欠费,因此,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表态有利于及时稳定企业预期。
当然这种对于“稳”的强调,不代表社保征管不需要“变”或不应该“变”。以热议中的社保征收机构改革为例看,任何不抱偏见的人都必须承认,这一改革确有必要 ,因为现行征管模式无论在效率、公平,以及面向未来的可调适性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缺陷。
第三方机构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显示,近年来,我国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占比持续下滑,2017年这一指标仅为24.1%,这意味着超过四分之三的企业未按职工工资实际核定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其中又有高达22.9%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缴费。
如此之低的征管效率推动形成了恶性循环,即过低的实际缴费率,导致政府难以大幅度降低名义缴费率,而持续保持高位的名义缴费率,以及大面积存在的“法不责众”示范效应,又会刺激更多企业加入到不合规的行列中去,并在整体上进一步拉低实际缴费率。
这种恶性循环在任何视角下都是不能并且不应该持续下去的,因此,社保征管模式的“变”是必然的,同时这种“变”,又必须是在“稳”的基础上进行的“变”。此二者间的统筹兼顾无疑是困难的,但又并非全然无解。应对这个挑战的基本思路主要有两条:
其一,降低名义费率与提高实际缴费率的努力,并非一定要先迈出某条腿,其后再跟进某条腿,两者间完全可以通过并行不悖的相向而行进而进入截然不同的良性循环,也就是说,在强化征管的同时,要让企业实时感受到费率下调的效果;在费率下调的同时,也要让企业明确感知到违规成本的上升。此次社保征收机构改革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体现的就是这一思路。
其二,社保缴费是一个三方博弈的过程,在企业与政府之外,要进一步重视发挥企业员工的正向作用,而要做到这一点,归根结底是要让他们看到缴纳社保能够给个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提高统筹层级,便于参保人在不同地区实现缴费对接转移;加大国资划转力度,尽快充实做实社保基金账户;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果断推进养老保险从“统账结合”向个人名义账户制转轨,体现落实“多缴多得、少缴少得”这一最朴素的理念与最有效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