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公司的法人人格是平等的

“IPHONE”商标案终结

即使是苹果,也不能垄断IPHONE商标

文 | 《中国经济周刊》 特约撰稿人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主任 熊智 《 中国经济周刊 》(

    苹果在中国输了一场令全球关注的“IPHONE”商标官司

    原告:苹果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原告诉求:在中国独占“IPHONE”商标,要求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案件核心:苹果在中国注册的“IPHONE”商标核定使用分类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新通天地所拥有的“IPHONE”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等商品上。苹果如请求新通天地“IPHONE”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只能通过证明苹果的“IPHONE”已驰名,从而使其受保护范围突破注册的商品类别。

    判决依据:本案中,新通天地所拥有的“IPHONE”商标于200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等商品上。苹果的IPHONE手机于2007年6月才问世,并于2009年10月起才在中国大陆正式销售。因此,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

    判决结果:驳回苹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苹果不能在中国大陆独占“IPHONE”商标。苹果所拥有的“IPHONE”商标,只能在其注册时的核定使用范围——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即国际分类第9类内使用;新通天地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

    判决后外界反应:众多国外媒体报道苹果公司商标案败诉一事,有的甚至将其与苹果公司业绩下滑等信息放在一起加以评述,指其正在中国遭遇“滑铁卢”。

    判决后最新情况:苹果通过国外媒体表示强烈不服,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iPhone”的诞生几乎与苹果无关

    当世人在缅怀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先生时,不仅记住了他的伟大创造,同时还把他和“iPhone”密切关联在一起,“iPhone”成为了与他人生不可分割的符号。

    然而,却很少有人注意过,史蒂夫·乔布斯先生当年做梦都想从美国思科系统公司(Cisco?Systems, Inc.,下称“思科公司”)获取“iPhone”商标的使用权,却一次又一次遭到思科公司高管查尔斯·吉安卡罗(Charles Giancarlo)的无情拒绝。直到苹果公司最后不得不以发布iPhone产品的方式来寻求与思科公司对簿公堂,谋求通过诉讼和解的机会取得iPhone商标的事实占有。

    可以说,“iPhone”商标自它诞生以来,就充满着传奇,也从来没有逃离过讼争。因此,发生在苹果公司身上的第一次有关“iPhone”商标权利的诉讼,不是发生在中国,更不是苹果公司控告别人侵犯了它的“iPhone”商标权利。恰恰相反,是苹果公司通过侵权的方式而获取了“iPhone”。

    2007年1月10日,思科公司宣布已正式向美国加州北部地方法院递交了对苹果公司的诉讼申请,以阻止苹果公司侵犯、蓄意复制并使用思科公司的注册商标“iPhone”。

    《福布斯》网络版曾援引问答网站Quora的内容刊文介绍苹果公司如何从思科公司获取“iPhone”商标的使用权,以下为凤凰网发布的文章摘要:

    与思科接洽获得iPhone商标事宜时,苹果规模要小于思科。因此,思科当时负责此事的高管查尔斯·吉安卡罗(Charles Giancarlo)知道,他在谈判中占有上风。但是,乔布斯拥有他自己的“现实扭曲力场”(reality distortion field,意指乔布斯强大的气场)。他多次通过电话与吉安卡罗洽谈获得iPhone商标事宜,但屡遭拒绝,吉安卡罗称对此没有兴趣。但是,乔布斯没有放弃,经常每天多次通过电话与吉安卡罗联系。

    乔布斯在打消耗战。他甚至在情人节下午6时给吉安卡罗打电话,问他,“你在家能收电子邮件吗?”这让吉安卡罗感到不可理解,乔布斯尝试让吉安卡罗烦躁。

    乔布斯称,从技术上说思科已经失去iPhone商标权,因为它没有使用该商标。吉安卡罗仍然拒绝了乔布斯的要求,称他对向苹果许可iPhone商标没有兴趣。随着iPhone发布日期的临近,乔布斯没有放弃,反而增加了与吉安卡罗通电话的频次。他最后表态称苹果将发布iPhone,与思科对簿公堂。

    iPhone发布后,思科提起了诉讼,两家公司的律师和高管坐下来进行谈判。据悉,双方达成的协议是,苹果将使用思科的设备升级其网络,换取使用iPhone商标的权利。

    对苹果来说这是绝妙的谈判策略,因为即使没有达成协议,苹果在升级网络时也会使用思科的设备。因为苹果已经在使用思科的设备。乔布斯在谈判中可能威胁换用Juniper Networks的设备,这将是双输的局面。这使得吉安卡罗认为他从交易中受益匪浅,而实际上乔布斯几乎免费获得了iPhone商标。(编译/霜叶)

    由此可见,“iPhone”商标并不是苹果公司的原创智慧和理所当然的知识产权。甚至,通过讼争实现商业目的历来并不为苹果公司所不齿。

    苹果将官司打到中国

    众所周知,苹果公司一开始并不做手机,而是做电脑类产品。所以,苹果公司在2002年的时候,在中国大陆仅仅注册了电脑类的“IPHONE”商标,并运用于计算机硬件、软件等商品上。恰恰在这个时候,中国本土的汉王公司开始研发智能固话产品,推出了“e-phone”和“i-phone”等产品,并且在2004年申请注册了“i-phone”商标,注册的商品种类包括移动电话。

    2007年间,苹果公司推出了“iPhone”手机,但却没能进入中国市场,那时候,在中国市场买不到“iPhone”手机。据说原因之一便是手机类“i-phone”商标权属于汉王公司,而“iPhone”商标与“i-phone”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因此苹果无法注册。

    2009年,苹果公司提出了购买汉王公司的“i-phone”商标,双方达成“i-phone”商标转让协议。随后,2009年10月起,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在中国大陆正式销售。

    无独有偶,2009年之后,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就“iPad”平板电脑再次展开讼争,直至2014年7月,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就“iPad”商标案以支付6000万美元达成和解。从此,“iPhone”和“iPad”产品红遍中国多个城市,几乎“果粉”们都顺理成章地认为,“iPhone”只属于苹果公司独有。

    以上事实再一次证明,苹果公司通过诉讼及诉讼和解,一次又一次赢得了它想要的“iPhone”和相关商标。

    然而,就在这一时期,也就是2007年9月,俄罗斯爱克斯迪姆有限公司相继设计了一系列“IPHONE”“GPHONE” 商标, 并正式向中国工商总局申请注册,取得了相应的商标注册证。

    2011年,俄罗斯爱克斯迪姆有限公司将“IPHONE”“GPHONE” 商标权全部转让给了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新通天地”)。新通天地对“IPHONE”商标所属产品进行了生产,并于2012年9月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亚洲世界博览会”公开展览。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新通天地受让俄罗斯爱克斯迪姆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这一商业事件,像极了当年思科公司对“iPhone”商标的收购。唯一不同的是,思科公司的收购发生在美国,新通天地的收购发生在中国大陆。

    有媒体报道称,Infogear公司早在1996年3月20日申请注册了iPhone商标,是iPhone注册商标的最早拥有者,并多年出售iPhone产品。思科公司于2000年完成收购Infogear公司后取得iPhone注册商标。

    新通天地缘何在诉争中获胜?

    自2012年开始,苹果公司以“IPHONE”商标驰名为由要求撤销新通天地的“IPHONE”商标的注册。

    国家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36529号《“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编者注:指新通天地受让的“IPHON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随即苹果公司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维持了新通天地的注册。

    对此,苹果公司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商标局的裁定。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3984号“IPHONE”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0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分类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一审法院还查明:新通天地所拥有的被异议的商标为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于200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包、皮制绳等商品上。

    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36529号《“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新通天地注册。苹果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35654号《关于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异议复议裁定书》,认为苹果公司用以证明其知名度的证据显示的商标使用时间几乎都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苹果公司的商标已经为公众熟知,成为驰名商标。虽然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在手机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以现在证据不足以认定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已驰名,一般公众不致将被异议商标与苹果公司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故裁定新通天地的“IPHONE”商标核准注册。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针对其“IPHONE”商标提交的使用证据绝大多数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且数量少,故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在审理中指出,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认定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一般应当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状态为准,并且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公司对其“IPHONE”商标提交的使用证据大多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而且根据苹果公司的陈述,引证商标于2007年6月才问世,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因此,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苹果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16年3月31日,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IPHONE”第18类商标权依法归属于新通天地。

    律师说法:即使是苹果,也不能垄断IPHONE商标

    文 |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主任  熊智

    裁判没有满足苹果垄断“IPHONE”商标的需求

    单就这一轮诉裁而言,商标行政决定及司法裁判均明确了“IPHONE”第18类商标归“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所有。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IPHONE”不仅仅是手机,还有皮具。同时,“IPHONE”也不仅仅由苹果公司独享,新通天地同样拥有IPHONE商标使用权。这一裁判,从某种意义上没有随意满足苹果公司独占“IPHONE”商标的垄断需求,它让这一智力成果,获得百家齐放、万家争鸣的市场自由。

    更重要的是,这一系列依法作出的决定和裁定,有序地调整了苹果公司追求“IPHONE”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急迫心情,依据国际规则和中国法律规范正视了苹果公司拟实现跨行业、跨商品种类的商标性垄断经营目的。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目前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其中,行政认定就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统一认可的决定;司法认定则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判决或裁定来加以认识的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成功案例越来越少,法院对于这样的认定也越来越谨慎。

    我们看到,苹果公司在与新通天地的商标诉争中,尝试了上述两种认定方法,都宣告失败。我们还注意到,在另一起讼争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30876号决定中已明确表示,“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引证的‘IPHONE’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同样如此,无论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未在司法裁判文书中认定苹果的“IPHONE”商标为驰名商标。无疑,这一裁判的确是令苹果公司失望的。

    无论“强大”还是“弱小”,

    公司的法人人格都是平等的

    自21世纪初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知识创新为名确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的纪念日,这是值得全人类尊敬的。这一活动的开启,凸显了知识产权在所有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并提高了公众对人类智慧在这一领域努力的认识和理解。 

    事实上,“商标”,这一商业性的标志或记号,早在我国秦汉以前就以印章和印记出现,作为在商品交流时的凭信被运用。我国第一枚完整的图文商标是北宋时期的“白兔”商标。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试办章程》标志着中国的商标注册工作正式开始。由此可见,中国的商标史可谓是由来已久,显示着我们不仅仅有深厚的古代文化,还有可传承的商业文明。

    只不过,今天我们关注的是一个已经被世人贴上美国印记的“IPHONE”商标。或许,新通天地在苹果公司面前渺小得如同蝼蚁,然而我们可以因公司卓越的成就而给予其仰视和敬重,企业却不可因弱小而遭到不屑与轻慢。无论是在经济繁华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还是在中国穷乡僻壤的某一作坊,任何公司之间,它们的法人人格是平等的。

    另外,不可忽视的是,在还有7亿多农村人口的中国,即便是现在,在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更多的人只知道“苹果”是一种水果,更何况诉争中引证的这样一个似单词非拼音的“IPHONE”商标,就它目前所代表的商品,太多的中国人买不起也并不熟悉它。因此,仅仅以城市中追求时尚的部分“果粉”的那份彻夜不眠、排列长队一睹为快的狂热而认定某类商品或商标的驰名是有缺憾的。其拥有者更不可利用这一受欢迎的热度而排他、排小、排穷。

    就涉案中引证的“IPHONE”商标而言,我们认为无论是国家商标局、商评委还是北京的两级司法机关不认定“IPHONE”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评审都是实事求是的。更何况,争议的“IPHONE”商标早在苹果公司“IPHONE”进入中国前就已经注册。

    今后或许还会对簿公堂,

    但不必剑拔弩张

    如今,诉争的“IPHONE”商标被合法准注,已然具备了合法性的所有要素,即使未来会与苹果公司产生可能的竞争,那也是无可厚非的商业行为。因为无论是大得咂舌的“苹果公司”还是小得单薄的“新通天地”,就公司的设立而言,同为营利之目的,只要合法,怎样做都可自主。其实,在商业活动中,对规则的合理利用就是对规则最大的尊重,苹果公司如此,新通天地亦然。今天的商法规制就是商业最好的规则。

    事件当初,苹果公司选择了人类最文明的方式解决碰到的纷争并诉求利用规则来加以调整,那么,中国司法机关依据现行规则而确立下来的裁判结果是应当获得尊重的。

    此外,我想说,这只是个商业个案,不是美国与中国之间的事,更不是狭隘民族主义情绪的体现。一是“IPHONE”商标还没有上升到国家主权这个高度;二是压根就是俄罗斯公司先于美国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各类“IPHONE”商标,只不过新通天地公司如同苹果公司当年收购其他公司的“iPhone”商标一样,受让了俄罗斯公司的“IPHONE”商标。

    最近,很多媒体关心新通天地未来对“IPHONE”商标的使用。有人说得好,希望新通天地公司不仅仅赢得“IPHONE”商标,更希望它能最终赢得未来的市场。其实,至于“IPHONE”商标的市场定位,无论是苹果公司还是新通天地公司都有责任将它们各自拥有的法定商标推向市场,发挥更大的商业价值,让热爱它的人们更加喜欢它。新通天地也做好使用好这一知识产权的必要准备,无论是自主生产,还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合作,都会遵守“IPHONE”商标的商业属性来运行。未来新通天地一定会做好“IPHONE”商标的皮具,它已踌躇满志,做好了准备。

    当前苹果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公司此前发布的2016年第二财季业绩显示,收入从上年同期的580亿美元降至505.5亿美元,iPhone销量也出现有史以来首次下降,苹果公司遇到前所未有的困窘,公司应该把精力放在危机管理上,而不是抢占所有商品种类的中国市场。至于申诉程序,它并不是必然要发生的法定程序,毕竟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但申诉也是一种合法的司法救济方式,即便再裹诉累,我们仍然欢迎一切利用合法程序解决问题的方法。然而苹果公司大可不必以此为口号而公开地挑衅。当然,我们任何时候都能理解苹果公司对“IPHONE”商标的这份溺爱。

    最后,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之一,我想说的是,双方即便曾对簿公堂,或许今后还会,但都不必剑拔弩张,市场往往因为对手的存在,才会让彼此更加精彩。

    (本文作者熊智系本案中第三人新通天地的委托代理人。)

    相关链接

    Facebook在华打赢商标权官司

    全球最大的网络社交平台Facebook刚刚在中国打赢了一场商标权官司。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裁定,撤销中山市珠江饮料厂2011年注册的“face book”商标使用权,美国Facebook公司胜诉。

    据悉,2011年1月,中山市珠江饮料厂营销总经理刘红群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face book”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蔬菜罐头、土豆片以及某些饮料等商品上。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予以核准注册,Facebook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主要证据不足,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刘红群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

“IPHONE”商标案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