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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岂能随意乱用

熊锦秋 《 中国经济周刊 》(

    近日,*ST国恒(000594.SZ)对天津证监局发出的监管关注函进行了回应,称将对关注函中提及的将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等情况展开全面调查。

    今年上半年,审计机构在*ST国恒(000594.SZ)的年审中发现,其子公司中铁罗岑、甘肃酒航在光大银行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至2014年的一段时间内,账户余额分别不到8900元、 1800元。这与公司前期披露内容不符,金额相差巨大。

    天津证监局责令国恒铁路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追讨、保全资产,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浙商证券是2009年国恒铁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天津证监局认为浙商证券存在未有效履行督导职责、核查程序不严谨等问题,浙商证券和有关人员被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但据浙商证券反映,2014年5月以来,浙商证券多次指派工作人员赴银行现场调取对账单并寄发询证函,但银行均拒绝提供。后经相关主管部门与光大银行总行方面的协调,2014年6月12日、7月23日,浙商证券分别调取了两个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发现确实与此前提供的对账单严重不符。诡异的是,在浙商证券分别调取对账单的当日,两个账户分别有4.7亿元和3.8亿元的巨额资金转入,且当日又有等额资金转出,转出用途均为委托理财。

    应该说,目前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不可谓不严格。证监会专门为此下发《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交所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专门对“募集资金管理”作出规范,具体到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这些规范制度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应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集中管理,上市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募集资金不得委托理财等。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都有监督和约束职责,本案中商业银行是否也负有一定责任呢?账户上几亿元资金,不可能长翅膀不翼而飞,既然之前资金账户事实上有支取划转行为,商业银行理应根据有关法规和三方监管协议,及时通知保荐机构;而且保荐机构要现场查询,商业银行理应配合,但按浙商证券的说法,现实中商业银行却可能刁难中介机构,甚至庇护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这或许也是需要予以关注和处理的。

    制度再完善,如果不能得到切实落实,也只是摆设。按规定募集资金不得委托理财,但国恒铁路的募集资金却分身有术,在保荐机构现场核实时资金“闪现”在专户并转而消失,大模大样去委托理财。2009年国恒铁路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1亿元,按发行方案,其中大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罗岑铁路项目,但事实上并没有完全按当初资金投向执行,并且在之前的年报中有意隐瞒,可能构成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或需为此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募集巨额资金,却不投入项目,或者当初项目本来就是为了圈钱而杜撰的,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巧立名目在市场圈钱,这些巨资却躺在募集资金账户吃利息,或者被上市公司挪作委托理财,资源使用效率极其低下,搞不好甚至可能被一些主体鲸吞。

    为此应责成上市公司尽快制定可行的资金使用计划,如一年内仍未使用募集资金的,应责令上市公司将这些资金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由此降低上市公司负债率和财务费用;如果偿债之后还有剩余,应通过派发股息的方式,将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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