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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举证的责任期限,应该更长一些

张志勇 《 中国经济周刊 》(

    “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的内容,是此次消法修正案草案的核心,也将是改变整个“企业强、消费者弱”现状的基础。只不过,责任期限短了点。

 

    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消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关于举证责任内容的添加,将是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也将是改变整个中国汽车社会“企业强、消费者弱”的基础。

    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长期以来,面对厂商不负责任的行为,消费者很难通过正常的有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举证责任问题。在中国的法律中,证据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种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尤其给汽车消费者维权增加了非常大的难度。汽车产品虽然与电视机、电冰箱等都被列入耐用消费品,但是汽车的专业性、复杂性要远远超出家电产品,品质原因更难以厘清。此外,汽车品质缺陷的检测往往比其他产品更加复杂,一些品质问题的检测必须由专业的检测机构来进行,而这往往需要消费者投入更高的额外费用。

    因此,一旦汽车产品出现问题,汽车消费者就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尴尬,由于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汽车产品的问题是汽车厂商方面的责任,而导致汽车厂商往往可能恶意排除自己的责任。

    今天的中国,汽车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与个人的必备消费品。2亿多辆的机动车保有量足以让机动车消费者的保护被提到一个更高的高度。同时,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让整个汽车产业的发展处于亚健康状态,即汽车厂商往往忽视消费者利益的考量而片面追求收入与利润的增长。

    这次举证责任的倒置,则将颠覆整个汽车产业发展的轨迹,让汽车产业的发展因循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方向健康发展。

    无疑,未来的中国汽车消费者将得到汽车厂商无与伦比的重视,因为汽车消费者可以就自己的产品缺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汽车厂商则必须证明汽车消费者提出的缺陷不是由自己的原因造成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当然,消法修正案草案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修改虽然很好,但是仍然不尽彻底。因为,其规定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被限定了一个期限:六个月。

    在汽车产品的销售中,各个汽车企业都规定了自己的保修期限,这个期限最短的也都是两年,有的还有三年甚至更长。汽车厂商设定的保修期是对于自家产品品质的一种信任度,可以说,车企认为在保修期内自家的产品不会出现缺陷。如果仅仅规定六个月内才能实施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对于车企的约束力度仍然有很大的欠缺。

    从这个意义上说,消法修正案草案对于由经营者举证的责任期限,即使不是设定为无期限,但是最起码也要与汽车厂商自己提出的保修期限一致,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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