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政府采购,当前最热的词就是加入GPA。其实,早在2001年,中国政府加入WTO时,尽管当时政府采购制度仍处于试点初期,《政府采购法》尚在制定之中,但依然对加入GPA作出了承诺。
2007年12月,中国政府正式向WTO秘书处提交了加入GPA的申请和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启动了加入GPA谈判。
2008年2月,中国政府派出代表团赴日内瓦与GPA成员开展了首轮谈判。财政部负责人曾表示,“无论我们在改革中遇到什么困难和问题,中国建立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最终目标不会改变。”
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
国情决定出价水平
从政府采购制度看,该制度在欧美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而中国从试点至今才十多年。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政府采购差距很大,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不完善、采购范围偏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够健全、市场竞争环境和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等。但无论如何,中国政府按时提交了初步出价清单,的确非常不容易;而这份出价清单在短时间内能得到国内各方面的认同,更是少见。
而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经济发展很快,但人均GDP很低,2006年人均GDP仅2042美元。
因为地域辽阔,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中部和西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尽管有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但大部分是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这就决定了中国加入GPA谈判的出价清单不同于其他国家。
目前,为了加入GPA,我们正进行四方面工作。一是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研究GPA规则,全面评估加入GPA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并开展相关的重大课题研究。二是加强GPA的宣传培训,争取社会各界对加入GPA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认真研究GPA成员的要价,并就改进出价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四是积极与GPA成员开展谈判。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步虽晚,但起点高;时间虽短,但进展快;困难虽多,但信心足;道路曲折,但方向明确。中国在加入GPA的道路上,已经迈出了重大一步。
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刘慧:
GPA或将带来“三大利好”
首先,加入GPA,会加速推进我国政府采购规范化、透明化,与国际接轨的进程。这样,企业就会获得更为规范的竞争市场。
其次,GPA 并不一概排斥对某一领域本国企业的保护和照顾。因为政府采购使用的是本国纳税人的钱,优先购买国货,保护本国的幼稚行业、幼稚工业也符合国际惯例。
再次,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国外企业的进入,也会迫使中国企业加快自主创新的步伐,提高核心竞争力,从在国内市场被动迎敌,发展到去对方的本土主动“攻城略地”,也就是说到GPA成员国去占领对方的市场。因为GPA成员国的市场开放是相互的。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谷辽海:
采购法律制度将大调整
加入GPA意味着国内相关法律体系将与GPA相衔接,未来面临较大的调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需要调整和完善的较多,主要有《招标投标法》及其相配套的系列行政规章、《政府采购法》及其相配套的系列行政规章、《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筑法》及其相配套的系列行政规章、《城乡规划法》、军队系统涉及到采购方面的行政法规和系列行政规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近几年出台的有关节能、环保、能源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
为了加入GPA,与GPA40个成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接轨,我们不仅需要建立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更需要健全我们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对于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我们过去研究的不是很多,几乎是空白。现行的两部政府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实际上是属于国际规则方面的,对世界上所有供应商完全开放,没有考虑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如何更好地保护国内企业,怎么样推动国内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但最近几年我们已经渐渐地意识到这个问题。比如我们递交的谈判出价清单,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以及军队采购全部没有纳入进去。主要还是为了保护我们的民族产业,同时可能也考虑到我们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问题。
加入GPA意味着什么
许浩
长期以来,各国都将政府采购作为保护国内企业的重要措施。1979年,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组织将政府采购纳入了贸易投资自由化谈判领域,并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即GPA),目前已有41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了GPA成员。
据专家介绍,GPA主要强调的原则有三点: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专家表示,GPA要求其协议国彼此间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一旦加入GPA,就必须履行该项义务,这意味着各协议国本身应当具有比较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入GPA将会促使我国加快政府采购立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加速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著名政府采购专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谷辽海表示,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决议规定,从申请加入国提交加入申请日期开始,到采纳包含加入条件的决定,正常情况下,应当在18个月内完成。从中国政府递交初步出价清单的时间看,如果根据18个月计算,到2009年6月28日,我国可能会完成全部加入谈判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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