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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债务官司的四年执行之路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崔晓林 许浩/哈尔滨报道 《 中国经济周刊 》(

    在司法界,“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2005年春天,为了铲除执行难这一痼疾,黑龙江省司法系统曾开展了“执行年”专项整治行动,并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但有一个案件却显得“与众不同”,在“执行年”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的第一号案件——黑龙江省中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黑龙江省中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下称“中科公司”)债务纠纷案,其执行过程充满艰辛。一个看起来并不复杂的案件,在4年后的今天,该案的执行情况似乎仍在“原地踏步”。 

    “同门兄弟”上法庭 

    “谁也没有想到,事情弄到这个地步,一个普通的执行程序,差点让我们崩溃。”2008年8月16日,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中科公司副总经理蒋岚在哈尔滨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我怎么也想不通,一件原本简单的债务纠纷案件,为何迟迟无法执行。” 

    8月20日,记者先后走访了黑龙江高院、林区中院及中科公司,对此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此案的双方当事人为中科公司与黑龙江中国旅行社(下称“黑龙江中旅”),这两家公司原来同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下称“黑龙江外办”)的下属国有企业。 

    本是同门,为何又会对簿公堂? 

    1994年,正值全国房地产开发热潮之际,黑龙江中旅与中科公司决定双方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加入了房地产开发大军之中。 

    1994年3月28日,黑龙江中旅与中科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中科公司出资,在黑龙江中旅拥有使用权的一块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29号,下称‘中山路129号’)上联合建设高层办公楼。建成后其中建设面积2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归黑龙江中旅,其余的部分归中科公司。为此,中科公司先后投资了148万余元用于该地块开发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到了1996年,全国房地产开发行业低迷,加之国家出台了政策控制楼堂管所建设及资金短缺等方面的原因,双方联合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能继续建设下去。 

    此后,黑龙江中旅与中科公司在上级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外办的协调下,双方决定将此处土地转让,所得款项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双方均可联系买方,但是结果需报黑龙江外办批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处理该项目。 

    协商一致后,双方各自联系过多家单位,但均因各种原因未能促成卖地事宜。 

    2001年3月,因黑龙江中旅欠他人债务,中山路129号被查封。 

    2001年3月, 中科公司以返还投资贷款、赔偿损失为由,将黑龙江中旅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17万元。 

    “哈尔滨中院一审、黑龙江高院二审都判我们胜诉,但我们却高兴不起来”蒋岚说。 

    记者在黑龙江高院了解到,2004年4月27日,黑龙江高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庭判决黑龙江中旅败诉,并判令其一次性给付中科公司154万元及1993年5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息,共计约550万元。 

    中科公司胜诉了。但事情并非想象得那么简单——随之而来的“执行难”问题,把中科公司拖进了泥潭。 

    一波三折的执行之路 

    2004年6月16日,终审判决生效后,中科公司向哈尔滨中院申请执行判决书。2004年7月,哈尔滨中院立案执行。 

    “在申请法院执行之前,我们自己先调查了黑龙江中旅的资产状况,发现对方完全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当时认为,法院判决后的执行应该没有问题。”蒋岚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据蒋岚介绍,哈尔滨中院于2004年7月31日向黑龙江中旅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随后,中科公司也向哈尔滨中院提供了多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经多次申请,但哈尔滨中院都未对黑龙江中旅的资产采取任何保全的措施。黑龙江中旅在执行期间,于2004年11月25日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49号商服房产(39.73平方米),仅以59595元的低价转卖。 

    “该房屋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黄金商业地段,当时的市场价格起码百万元以上,如果出租的话,年租金也得近十万元,黑龙江中旅在法院执行程序中,以年租金都不到的价格转让此房屋,明摆着是为了逃避执行。”蒋岚说。 

    “后来的一天下午,我们和执行局人员一起去产权处查封房产,却得到了这样的消息:当日上午,房主办理了产权更名手续。”蒋岚回忆说。 

    无奈之下,中科公司于2005年初向黑龙江高院申请将此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2005年1月10日,黑龙江高院做出裁定,认为“哈尔滨中院在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旅)有一定的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未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经该院依法监督限期结案,仍未执行,符合法定的指定执行条件。指定此案由黑龙江林区中院继续执行。” 

    2005年3月9日,黑龙江林区中院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同年4月11日,林区中院向黑龙江中旅送达了(2005)黑林法执字第10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是,黑龙江中旅至今也没有履行这个执行通知书。”蒋岚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中科公司为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曾向黑龙江林区中院提供了黑龙江中旅700万余元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申请黑龙江林区中院将黑龙江中旅位于哈尔滨市的几处房产依法拍卖,强制执行。 

    为此,2005年6月,黑龙江林区中院对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6号房产进行查封,准备依法拍卖此处房产;并将黑龙江中旅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49号房产,依法查封,然后评估拍卖。 

    同时,鉴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旅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擅自撕毁黑龙江林区中院张贴的公告和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旅的法定代表人隋宝财采取拘留措施,并对黑龙江中旅罚款3万元。 

    但之后的五个月中,黑龙江林区中院却一直未有审批强制执行的具体处理意见。 

    蒋岚告诉记者,2005年11月中旬,中科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黑龙江省政法委反映情况。此案得到了黑龙江省政法委的关注,并对此事做出了限期执行的批示。随后,停滞了五个多月的执行程序,终于有了新的进展——黑龙江林区中院将其他公司欠黑龙江中旅的75万元土地补偿款查封。 

    “转眼到了2007年的1月,该案的执行工作又出现了重大转机。在当时,黑龙江的省内媒体《生活报》上刊登了拍卖公告,拍卖黑龙江中旅经理隋宝财名下的一栋房产和一辆本田轿车。”蒋岚对记者说,“我记得非常清楚,拍卖的时间定于2007年1月9日上午9点30分,地点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69号蓝天宾馆会议室。当时,觉得终于熬出头了,都登拍卖公告了。按法律程序,拍卖成交后,所得的钱就划到我们公司的帐户上,这官司就算打完了。” 

    可是,已经公告过的拍卖会并没有如期举行。“接下来,事情仿佛又回到了起点,我们再次一趟趟往法院跑,一遍一遍询问执行的进展,可是一切都还是老样子。”蒋岚说。 

    经过了短暂的春季,2007年的夏天如期而至。此期间,黑龙江林区中院再次对黑龙江中旅的可执行资产进行调查核实,并着手准备对隋宝财用于解除拘留担保的财产进入强制拍卖。 

    “当时我心想,这回可千万别在出岔子,可是,怕什么来什么。”蒋岚说。 

    正在林区中院准备拍卖的时候,10月28日,黑龙江高院下达了暂缓3个月执行的决定书。 

    “当时,我们公司的人都懵了,怎么可能会发生这种事情。就好像结婚,新娘子都进门了,又被人给抬回去了。”蒋岚说。 

    三个月期限将到,黑龙江高院又于2008年1月28日下达第二次延缓执行决定书,再次延长3个月。 

    蒋岚对记者表示,这期间,中科公司多次提出异议,要求恢复执行,即便暂缓执行6个月有效,依法也应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也就是2008年4月18日之后,立即恢复执行。“但直到今天(2008年10月29日),我们没有得到任何关于此案的执行信息。” 

    法院:案情错综复杂,执行确有难度 

    此案当事人之一蒋岚的陈述是否属实?此案执行是否果真如此反复曲折?记者就此也先后采访了黑龙江林区中院院长孙洪山及其他办案人员。 

    孙洪山院长告诉记者,“由于有财产抵押,加上隋宝财又写下保证书,同时考虑到为更好执行该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在第二天解除了对隋宝财的拘留。” 

    对于执行情况,孙洪山院长介绍说:“每一项可执行的资产我们都仔细查实,但是,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隋宝财)不断上访,甚至给黑龙江高院打电话,称如果强制执行他的财产,他就点火自焚,就跳楼自杀。” 

    孙洪山表示,“考虑到在执行过程中的严密性和确保执行的公正,我们尊重隋宝财的再审请求,同时,经核查,其查封的部分财产存在争议、查封不实情况,所以我们根据省高院下达的‘暂缓执行通知’,没有对其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孙洪山告诉记者,一旦隋宝财行使完自己的法律权益,法院将及时启动执行程序。 

    “那我们的权益谁来保护?该不该保护?这样下去,我们企业会被拖垮的。”中科公司副总经理蒋岚说。 

    这一经省高院挂牌督办并限期结案的案件,为何迟迟不能执行?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对此,林区中院院长孙洪山解释说:首先,案情背景复杂,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实工作异常艰辛,进展缓慢。同时,黑龙江的情况有其地方特点,有时候,面临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两难境地。 

    孙洪山表示,“现在看部分财产确已查实,可以进行拍卖,但是,万一隋宝财提请再审后出现改判情况,那我们已经拍卖的财产怎么办?再收回财产就会相当麻烦。所以,这也不是着急的事,等到所有事情最后没有异议了,我们坚决执行。” 

    对此,中科公司的法律顾问李义律师认为,法院方面的解释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李义表示:首先,本案据以执行的判决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黑龙江中旅申请再审并不构成停止执行的法定条件,因此,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情形外,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并不是执行工作必需考虑的事项;其次,本案执行工作中所查封的财产已经查实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如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执行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将被执行人已经被查封的财产拍卖,强制其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8月下旬,黑龙江林区中院院长孙洪山向记者介绍说:“就快执行了,顺利的话,再有一个星期,就开始拍卖了。” 

    两个月后的10月15日,中科公司副总经理蒋岚又告诉记者,此案仍然没有任何进展,“要说变化倒是有,那就是,在没有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黑龙江林区中院已经对当年查封的75万元资金进行了解封。” 

    蒋岚表示,中科公司到林区中院询问此事,林区中院负责此案的法官的答复是:以前查封的资产,现在看都不能查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该法官也向记者证实了“75万已经解封”的事实,“75万确已解封,并退回其所有人,另外,一些其他没有查实的资产也在陆续解封中,目前看来,其他一些过去查封的资产均需要重新进行调查核实。”至于重新查实将需要多长时间,该法官表示:“这没准儿,需要双方提供证据、担保等,一旦查实,就按法律程序往下走。” 

    “经过 4年的执行程序,省高院、司法鉴定部门、林区中院进行反复、严格的审核所确定并查封的可执行资产,到现在竟说不能查实,这4年等于是转了一个圈,又回到原地了,这叫人如何接受?”蒋岚无奈地说,“目前,我们公司面临‘内忧外患’的被动局面,一面是职工的工资难以按时发放,一面是高额的银行贷款利息难以负担,再这么拖下去,我们公司就跨了。”

一桩债务官司的四年执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