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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证券监管的一大进步
《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 2007-09-24 第37期 ) 【字号 】【打印】【关闭

   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其中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规定所体现的举证责任倒置,反映了中国金融监管的一大进步。理由如下:

   第一,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行为向来被视为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尤其是,随着中国股市规模不断扩大、交易不断活跃,相关各方通过种种方式影响股价并从中获利的动机也随之增强,在此情况下,如果监管制度、监管水平以及监管技术不能相应完善与提高,则内幕交易等行为势必见缝就钻,继而严重伤害中小投资者信心,动摇资本市场发展根基。

   第二,对于内幕交易等行为,监管部门、司法机构不断出招严厉打击,但这些努力所取得的成效与当前繁重的管理任务相比,依然存在不小的差距。有专家坦言,中国的证券违规违法行为约有80%与内幕交易有关,更不用说,在不甚正常的市场秩序下,即使是通常扮演受害人角色的中小投资者,往往也会对各类小道消息、不实传闻趋之若骛。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可望大大扭转金融监管疲弱状况,因为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手段隐蔽、根深蔓广,单纯依靠行政、司法介入很难及时、完全地掌握相关线索和证据。事实上,正是因为证券交易的特殊性,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市场国家已经放弃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通过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法则,加强对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现代市场经济是由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换活动所组成的经济形式,这种交换的正常秩序须由特殊的维系方式来提供,此特殊的维系方式的核心是一整套由国家作为第三方来保证执行的规范体系。反过来说,这套规范体系决定了经济主体如何在合法与非法行为间进行抉择,如果设置不当,则经济主体会把资源进一步转移到非法市场中去,导致社会成本上升及效率损失。

   由于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这一特殊背景,中国的金融监管在过去很长时间内着力于维持投融资双方间的平衡,而据此建立的一整套规范体系中,有一项重要的考量是,缓解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资金匮乏。这一特殊性成为金融腐败、金融失范难以根治的重要症结之一,因为投鼠忌器的担心往往先于各种治理整顿举措而存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于经济的协调应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经济类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应有利于利益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分配并促进社会利益整体提高。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及合理分配并不是以绝对的、教条的形式正义为前提,以往中国在打击内幕交易等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已经表明,若不研究法律法规在市场中的具体表现,是很容易脱离实际的。

   胡锦涛总书记不久前指出,金融越发展越要加强监管。要坚持把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总书记的这一讲话,揭示了金融监管的基本规律和发展方向,证监会的新规正是贯彻这一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

 
     ( 2007-09-24 第3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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