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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 2007-06-18 第二十三期 ) 【字号 】【打印】【关闭

   6月11日,本刊第22期出版。其中《“省管县”:地方权力再分配》、《售价仅为商品房价30% “小产权房”热销京城》、《从郑筱萸被判死刑看“人民利益保卫战”》、《广东省总工会主席汤维英:偏见,是外企建立工会的最大阻力》等多篇文章引起读者和媒体的强烈关注,被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等众多网站转载,单篇文章最高转载达138次。据搜狐网统计,当天本刊文章的总阅读量达342156次,上述文章当天阅读量均超过数万次。

  

   “小产权房”是“野战军”

   “小产权房”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由于地根紧缩等原因,房地产市场的供应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导致房价的不断攀升。“小产权房”就像是“正规军”之外的一支“野战军”,为城市的正统房地产市场注入了新的血液。尽管它是没有名分的商品房,但在客观上扩大了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缓解了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小产权房”不仅让一部分城镇居民买到了廉价的住房,而且可以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作用。

   同时,“小产权房”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同样的土地,如果被政府低价征用,然后转手倒给开发商,农民得到的补偿很少,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利益的巧取豪夺。而农民自己开发商品房,则可以从市场中分享土地的增值。这当然要公平得多。

   当然,“小产权房”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小产权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因此这种“房产”的未来充满不确定性。如遇征地拆迁,“小产权房”的生存就成了问题。不过,房屋所有权没有法律保障,不等于其他所有权利都不受法律保护。购房者与村委会签订的购销合同,也是受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既然已经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征地拆迁等难以抗拒的变故,那么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约定村委会多少年内不得转让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如果提前转让,或者政府要征地,村委会承担哪些违约责任、按什么样的原则和标准赔偿或补偿等等。这样,即使房子保不住,利益还是有保障的。退一步讲,即使利益保障不足甚至没有保障,那也是购房者自己的事儿,相信他们自会权衡利弊、自愿承担后果。

   “小产权房”是房地产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情况下自生出来的一种准商品房,是城镇房地产市场的有益补充。它在操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但它的存在自有其合理性。

                          ——盛大林

  

   无产权房的两难选择

   当房价已经与收入完全不成比例,消费者热衷购买“违法违规房”便是很苦涩、很无奈却绝对合乎情理的选择。以北京市现在的房价水平,绝大多数普通劳动者辛苦工作一辈子也不大可能买得起房子了,退而求其次,能住进毫无权益保障的房子里总比没房子住好。而通过这种选择,我们却看到,原来房价之所以会高到不合理的程度,竟然主要因为各项税费与土地出让金高到了不合理的程度,不能不令我们反思。当开发商发现,只有依靠偷逃税费才能开发得出普通公众买得起的房子,当普通公众发现,要想有房住,就必须买“违法违规”的房子,他们面临一个可怕的选择:放弃生活,或是违法。

   实事求是地说,我不看好这些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的前景,过于寄望“法不责众”是危险的,相关部门或许不太可能施之以额外处罚,却一定会强令这些消费者补交税费、补办手续,“小产权房”最终会变成产权房,这些消费者将付出与其它地段商品房大致相等的房价。这已经是最好的结果,此外,尚可能面临种种无法预计的风险,介时,他们承受得起吗?

   “小产权房”的流行再一次提醒我们,部分城市的高房价与普通劳动者的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到了何等尖锐的程度,同时为真正的调控指明了主方向:那就是大幅降低税费,并对购买自居房的普通公众退还部分土地出让金,舍此无它途!

                            ——许斌

   “小产权房”是房市调控的一面镜子

   “小产权房”虽然每平方米仅售2500元,负责开发的村委会依然是有着相当不错利润的原因在于,建造这些房屋的土地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和配套税费,绕过了负责的层层审批关口,并且在销售时也没有缴纳相关税费。与有产权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的建筑成本与其相差无几,主要差异就在土地出让金、税费及利润率方面。透过“小产权房”这面镜子,不难看出有关利益主体获利之丰厚。

   倘若政府拿出更多的土地建造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减免相关税收,压缩开发商利润,产权房与“小产权房”的房价也不会有太大出入。因此,调控房价,必须首先把相关利益主体从房市中剥离开来,压缩他们的收益,给民生腾让出更大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房价下跌乃是必然的。

                             ——贾必

  

 
     ( 2007-06-18 第二十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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