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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需要立法作保障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 毕井泉
     ( 2006-12-11 第四十八期 ) 【字号 】【打印】【关闭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刚刚起步,还面临着严峻挑战。今年上半年,我国单位GDP能耗同比增长0.8%,主要污染物排放仍在增加,与今年能耗降低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的约束性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一些地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够,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尚不明确,措施还不够具体。财政、税收、投资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政策还不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支撑体系尚未形成。

   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保障。循环经济的理念需要立法来体现和倡导,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立法来明确和规范,发展循环经济中具有较强外部性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要求需要法律来强制推行。

   在近几年循环经济发展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立法要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同样的废物,从生产和消费过程看是垃圾,从发展循环经济看是可再利用的资源,是可再生的能源。同样的生活垃圾,作为垃圾一埋了之,作为可再生能源可以变废为宝,通过焚烧发电供热,既造福社会,又节约能源。要通过立法,把污染者付费变成在全社会强制推行的理念和原则;要通过立法,把节约资源、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二是要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涉及生产、消费的全过程;涉及资源节约、废物利用、环境保护、可持续消费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管理者、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循环经济的立法,既要有循环经济的大法,也要有相关的法规、办法和政策。在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要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三是要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要总结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把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上升为基本制度予以规范。要制定循环经济的产业促进政策;制定循环经济投资项目的审核、标准和标识制度;建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制度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既要发挥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价格、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

   四是要强化执法监督。在立法时就要对法律的实施进行预评估,充分考虑执法的可行性。要理顺体制,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循环经济法律各项规定的贯彻和实施。

   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国家发改委将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做好立法的相关工作,同时开展《循环经济法》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和配套法规的拟定工作。目前正在抓紧研究起草《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条例》、《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通过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推进计划,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力度,继续推进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努力。

  

 
     ( 2006-12-11 第四十八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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