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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9场公益诉讼,只赢2场,但他屡败屡战——
郝劲松:“败诉也是好事”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北京报道
     ( 2006-12-11 第四十八期 ) 【字号 】【打印】【关闭

   郝劲松又败诉了。12月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对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违法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郝劲松,34岁,山西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在读研究生。从2004年5月开始至今,他打了9场公益诉讼官司—因地铁收费厕所不开发票告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因退票时被收取2元退票费无正式发票告北京铁路局、因在火车上用餐索要发票未果告北京铁路局……

   这一系列诉讼使郝劲松成为某些人口中的“刁民”,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但诉讼本身,却几乎是“屡战屡败”。“我在两年里打了9场官司,只赢了2场。” 郝劲松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而据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进行的分析,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

   “执着的原告、热闹的媒体,稳如泰山的被告,无动于衷的法院。”一位法学专家如此描述公益诉讼目前尴尬的处境。但郝劲松认为,“即使败诉也是好事,败诉能提升问题的高度,能促使相关部门工作的改进。”

   与郝劲松类似,在公益诉讼官司中胜少负多的一些法律工作者,依然对公益诉讼“痴心不改”。

   再遭败诉

   10月11日,一中院法庭上,郝劲松诉称,2006年1月21日其购买当日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发现票价由以前的1.5元上涨到2元,涨幅高达33%。他后来得知,票价上涨是依据铁道部发布的《关于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春运通知》”)。他认为,根据我国法律,铁道部在调整列车票价时做出的上述《春运通知》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属于程序上违法,况且7095次列车票价涨幅超过了铁道部规定的20%。

   据此,郝劲松将铁道部和第三方北京铁路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的涨价行为违法,并判令铁道部赔偿其经济损失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春运通知》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所作的,并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仅是对《方案》相关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因此《春运通知》不需要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由于《春运通知》尚未被确认违法,因此郝劲松要求铁道部赔偿人民币0.5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2月1日下午,一中院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败诉我是有思想准备的,但没想到判得这么快。”郝劲松说,“继续上诉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但我还是要按照程序继续走下去。”他透露,在正式上诉前会邀请相关专家开一个研讨会,听取一下专家对此案的意见。

   胜诉难

   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曾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案进行分析,发现已有证据表明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总体而言,目前的公益诉讼胜诉比例还是比较低的。

   郝劲松认为,法院在审判公益诉讼案时,或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或将公益诉讼狭义化理解,是公益诉讼胜诉率不高的一个原因。

   “2004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我状告北京地铁运营公司收费厕所不开发票案进行了宣判,我胜诉,地铁公司最终向我出具两张5角共1元发票。但是,此后我提起几乎是同样的诉讼,即因乘坐T109次列车用餐后没有得到发票起诉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却判我败诉。” 郝劲松举例说。

   此外,地铁公司虽然向郝劲松开具了发票,但是其他人来上厕所,地铁公司照样可以不开发票。也就是说,公益诉讼失去了其可复制性—一个人胜诉,这个判决对其他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判例制度。”黄金荣认为,法院的判决仅对本案中的当事人有效,法官完全可以对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定,让公益诉讼的处境十分尴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少年权益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则认为,目前中国的社会观念不利于公益诉讼的发展。许多法院面对原告人数众多的公益诉讼或原告简单的公益诉讼,出于对被告权势、声誉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消极对待。

   立案更难

   与郝劲松一样在公益诉讼中“屡败屡战”的还有很多人,其中包括被媒体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的福建省龙岩市法律工作者丘建东。

   自1996年状告龙岩市邮电局不按夜间长途电话减半收费规定而全价收费以来,丘建东10年中提起了22起公益诉讼,其中胜诉或促使垄断企业改正不合理制度的有4件。

   “这些胜诉案件都是因为相关企业明显违反国务院或部委的明文规定。”丘建东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更多的案件要么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要么以垄断企业的收费有行政部门出台的文件、政策作依据,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为由驳回起诉。”。

   立案难,正是目前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障碍。大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比如2003年8月,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程家村农民陈法庆,发现浙江省政府划定的一级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遭遇污染,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后,于同年12月将浙江省政府和省环保局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没有受理他的诉讼;之后,陈法庆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被法院驳回。

   虽败犹荣

   “输是输了,但我不郁闷。” 郝劲松说,“我觉得打这些官司本身,就已经达到了我的目的。比如我告铁路的案子出来之后,虽然在铁路运输法院败诉了,但是政法大学的一个老师发表文章要求撤销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一个败诉的案件,能提到法院的改制上,这是我当时没有预计到的。”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也认为,尽管公益诉讼屡遭败诉,但虽败犹荣。 “败诉的案件也能对我国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这恰恰反映出某些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合理。”

   比如2001年4月,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听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并将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列为第三人。该案一审、二审均败诉。但是2002年以后,铁路价格变动都进行了听证。

   “公益诉讼的效果要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社会影响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黄金荣研究员认为。

   对公益诉讼充满信心的学者还有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公益法中心研究员徐卉,“公益诉讼是一种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博弈,败诉是意料之中的。但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不断地代表弱势群体发出声音,引起社会强势群体重视,然后促使制度将社会资源更多地向这些弱势群体倾斜。因此公益诉讼是一个很长的动员和教育过程,不能指望打一场官司就能改变。”

   幸运的是,郝劲松、丘建东们都对公益诉讼“痴心依旧”。

   “打了10年官司,有两件事让我觉得进步十分巨大。第一,上杭县人民政府因我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工作,奖励了我800元人民币,这标志着政府对公益诉讼的态度正在转变;第二,公益诉讼制度已写入正在修改中的《民事诉讼法》,这使将来公益诉讼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丘建东满怀希望地说。

  

   名词解释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未必是出于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的效力也不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对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人都有约束力。

  

 
     ( 2006-12-11 第四十八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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