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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供公平交易办法”出台一个月,收费项目“改头换面”、进场费不降反升——
“零售商根本不把《办法》放眼里”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宋雪莲/北京报道
     ( 2006-12-11 第四十八期 ) 【字号 】【打印】【关闭

   “没有了新供应商服务费和店庆、节日等费用,却多了各项促销服务费甚至是进货折扣,零售商们根本就没有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办法》(下称《办法》)放在眼里,而是使出了种种手段来规避。”合肥供货商协会秘书长余超12月3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据悉,安徽的部分供应商日前拿到了下年度的供货合同,几乎与他们猜测的一样,11月15日开始实施的《办法》所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已经被各大零售商改头换面,而且收费的总额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多有增加。

   山西代理商联合会秘书长孙国强也告诉记者,一些超市正在“顶风做案”,甚至将所有的名目都改成“公平交易基金”,比例占销售额的9个百分点。“原来有各种收费名目的时候也就8个点,现在反倒更高了。”

   余超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供应商已经前来协会进行投诉,投诉的对象涉及北京华联合肥店、红府、好日子、合家福等大型超市。

   《办法》实施一个月以来,供应商们似乎只得到了精神上的安慰,面对依然处于市场主导地位的零售商,供应商们并没有因为《办法》的实施增加多少话语权,零供矛盾已经进入新的博弈阶段。

   上有《办法》,下有“新招”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收到的几份超市收费情况表明,一些超市2005—2006年度的收费项目和2007年的收费项目有了明显的不同。其中北京华联合肥店2005—2006年度的收费项目包括新供应商服务费、商品特殊陈列费、年度快讯促销费、店周年庆祝费、春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促销员管理费等,而2007年的收费项目则变成了进店折扣、新品促销服务费、陈列促销服务费、宣传促销服务费、快讯促销费、促销员管理费以及元旦、五一和十一的促销费等。

   余超秘书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仅进货折扣一项,就要按进货金额(含税)最低收取2.5%计算,每次结算时支付。据他介绍,一般一个供货商的所有产品进货金额一个月就可以达到50万元,这意味着仅进货折扣一项就要每月交给零售商1.25万元。“没有任何条件,进了超市就收,而不管是否销售出去,这已经明显违反了《办法》的第六项第4小条不允许无条件返利的规定。”余超表示。

   此外,《办法》中的“60天向供货商回款”也被很多零售商钻了空子。山西代理商联合会秘书长孙国强向记者介绍,很多零售商都强迫供货商赶在《办法》正式实施之前续签明年的合同,而账期长度大都超过《办法》明文规定的60天。“因为60天后,零售商只与供货商对账,如果对账期为30天的话,实际拿到货款的账期就又被这个合理的借口延长了。”

   《办法》地方执行难

   “很多超市利用强势地位拒绝执行《办法》,而这部《办法》目前也几乎没有明确的执行者。”面对零售商的强势,一些供应商无奈地表示。

   孙国强说,他们在和一些零售商进行交涉的时候得到了这样的答复:“《办法》是商务部的规定,政府没有下发到我们零售企业,所以我们可以不执行。”

   一位在南方某省商务部门工作的人士则告诉记者,商务部每年都要下发大量的文件规定,如果每一部都去执行的话他们根本就忙不过来。再说《办法》毕竟是部门规定,并没有经过人大批准上升为法规,所以“管也行不管也行,毕竟是市场经济,交易双方要凭自己的实力进行博弈”。不过他也表示,只要供应商有这方面的投诉,他们就会认真处理。

   “地方执行《办法》的程序是非常复杂的。”孙国强说,“接到投诉以后,他们要对材料进行汇总、展开调查、研究好处理意见以后才能够谈到怎么执行,而对于视商场如战场的供应商们来说,他们的时间是拖不起的。”

   “政府的职能部门一方面要简化程序,另一方面也要把权力下放给协会。”孙国强说,“政府和协会只有联合起来,才可能使《办法》得到有力的执行。政府忙不过来的工作可以授权给协会,毕竟协会工作在一线,时间和精力都足以承担工作,政府只要监督、协调好就行了。”

   余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供应商们还没有更有效的办法和零售商对抗,只能采取“拖一天是一天”的方式缓签合同。协会正在汇总供应商们的投诉情况,准备“联合起来讨说法”。

   相关报道:

   11月20日出版的本刊第45期,曾在《办法》实施之初作过专门报道:《“零售商盘剥供应商”的时代结束了吗》

  

 
     ( 2006-12-11 第四十八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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