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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 孙文盛
     ( 2006-09-15 第三十六期 ) 【字号 】【打印】【关闭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最近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取得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坚定决心。

   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调整利益机制。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加大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这些措施综合运用并严格执行,不仅有利于理顺各级政府与用地者以及被征地农民等多方面利益关系,而且可以从经济上抑制建设用地过度扩张。

   同时,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价的构成和水平。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提高,地方政府获取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在地价中的比重将有所下降,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恢复到基准地价的水平。

   二是健全法律机制。《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行为,对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惩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

   三是完善责任制度。《通知》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不仅要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于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明确考核依据,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同时,调整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赋予省级政府在省域范围内特定的调剂、统筹土地利用的权力。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努力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一,要更加主动地参与宏观调控。切实控制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布局、结构和时序,并与区域、产业发展等政策协调配合。

   第二,土地管理和调控要更加注重运用经济和技术手段。有效切断建设用地低成本盲目扩张的利益驱动,把管理的重点更多地放在调整利益关系和完善土地市场建设等经济手段上。同时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变更调查工作,发挥调查、监测、统计等手段在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土地管理和调控要从注重事前审批向强化事后监管转变。及时调整城市分批次用地的审批方式,扩大省级政府在省域范围内调剂、统筹土地利用的权力,简化中央政府土地审批的环节,以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提高行政效率。要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作用,从严惩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四,土地管理和调控要更加注重部门协调配合。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道,深化土地管理改革,严把土地“闸门”,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 2006-09-15 第三十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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