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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网友评论
     ( 2006-08-28 第三十三期 ) 【字号 】【打印】【关闭

   经营者

   ★谁收无所谓,关键是收多少,有关部门应该多考虑一下KTV的经营现状,很多中小城市的KTV消费市场毕竟比不上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收费之后经营会更加艰难,一刀切的收费方式显然不公平!

   ★这种每年收取的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费用,并不是音乐作品被使用的“版权费”,而是歌城的另一种“房租”。因为道理很简单:如果收取的是版权费,与房间何干?这凸现政府管理部门的“懒政”思维,不仅荒唐,而且执行起来必然破绽百出。

   ★这么高的收费我们是绝对承担不起的,相信我们这里也没几家KTV能够承受。

   ★作为KTV经营者,如果真的按照这个标准开收版权费,那我就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按比例上调各种收费,把它转嫁给消费者;要么关门大吉。

   ★KTV里许多包间是空置的,凭什么收取“版权费”?还有,包间营业时间有长有短,一个小时的使用怎么能和十个小时的使用一样收费?不知道收费机构要派出多少人马驻扎在天南海北,天天“赶场子”,数“包间”,还不知道能不能够弄“明白”。

   ★版权局只是行政机构,收费具体应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执行,收多少应由KTV业主和两家协会商议,版权局不应干预。

   学者

   ★版权局的收费方式易于操作,并且将在全国推开,而文化部的方案目前还只在三个地区试点,尚未开发出具体的收费系统。

   ★其实,版权局管着版权,文化部管着卡拉OK厅,也就是说,一个管着渠道一个管着资源,双方更应该是合作而不是竞争。

   ★国家版权局出台KTV收费标准,是对词曲作者及原唱者知识产权的维护,应该支持这项新政策。但是收费标准还应根据各地经济情况做一些调整,“以既不影响KTV的正常收入,又使消费者能够接受为最好”。

   ★版权局授权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两个协会之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只是一个著作权管理协会,他们只对音乐作品的词曲版权有行使保护、收费的权力,但是对“单曲录影带”的音乐录音、画面部分无权过问。

   ★收费标准必须与使用人协商收费。此次公布的“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收费标准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适当调整。

   ★目前公布的收费方案仍相对偏高。由于一般的KTV经营路线多主打中低端,如商家因负担过重而转嫁成本,客户流失问题会较为严重,对新从业者形成一定门槛。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统一收取。目前国内唯一具备合法收费资格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而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收费机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到目前为止仍是筹备组,未得到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从而在法律意义上不具备收费资格。

   消费者

   ★支持!进行收费制度,让消费者清楚歌曲的版权情况,很好地保护了歌手的著作权。

   ★KTV版权费只针对歌厅老板的,即使真的要算到我们头上也没多少,该唱的时候我们还是照样唱。

   ★不好,现在歌手出新专辑的速度很快,如果KTV因为版权费而减少购买最新歌曲,那么KTV的魅力必定会大打折扣。

   ★版权费早就应该收了,我国的版权意识现在还远远落在国际水平后面。但是至于征收版权费后,KTV涨不涨价、涨多涨少,对我们没有太大影响,反正不常去,贵点也无所谓。

   (网友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

  

  

 
     ( 2006-08-28 第三十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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