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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需不需要工会同意
     ( 2006-07-03 第二十五期 ) 【字号 】【打印】【关闭

   探讨

   ★劳动时间长,加班成常事,人们都已司空见惯了。但“加班成为一种‘企业文化’”的说法,还是深深地触动了我—既痛心,又悲哀。

   ★对于劳动者来说,现在劳动市场的形势是:人力资源供大于求,你要权利,就可能失去工作;要工作,就可能失去权利!劳动者在对权利与工作的权衡中,往往选择后者。

   ★企业肆意让员工加班,不仅违背道义,是对劳动者身心的摧残,而且也是对法律的践踏与蹂躏。要矫正“不经过工会同意的加班成绝大多数”现象,当务之急是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工会组织必须体现出应有的刚性,从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整体劳动力过剩,失业率不断升高的背景下,个人在企业面前无疑是一个弱者。

   ★我们之所以要警惕“加班光荣”成为一种“企业文化”,是因为它容易让人产生一种误解,似乎对企业忠诚,就不应该拒绝加班,就应该自觉自愿地加班,就应该一切都要惟老板之命是从—这也是一些人宣扬“加班光荣”的用心。

   ★“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之名,对于我们的企业意味着什么,如此“世界之最”还是不要为好。

   ★越市场化的地方,职工的剩余时间 往往越容易被压榨,职工权益底线屡被轻松突破的后果,往往就是鲜活生命的消失。

   ★工会是工人的代言人,捍卫企业职工的权益不受侵犯是它的天职。而面对工人的权益一再受到侵害时,我们的工会在国人面前却总是无奈“失语”!为何“失语”?是因为它在企业主和资方面前挺不直腰板,目前许多工会充满了“官本位”气息。而在许多私营企业,工会主席甚至就是老板的亲戚或亲信。这就决定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难以真正向会员负责,而只能向上级或老板负责。

   ★也许这是目前有关部门最亟待解决的、最有实质性意义的问题—劳动者们如果选择加班,那企业还是支付他们的加班费吧。

  

   质疑

   ★很多人把职工猝死频发归结为法律不健全,实在是没有抓住要害。我国劳动法对加班早就有明确规定,各地也都有劳动执法部门,还有工会。可这些在多大程度上保护了职工权益?

   ★“加班”在某些“老板为王”的企业中是最普通的即兴游戏,工人只有接受的义务,而从没拒绝的权利,我们为什么丧失了拒绝玩“加班游戏”的底气呢?在当前就业压力如山和职工弱势的前提下,又有多少员工敢冒着丢掉饭碗的危险去抗争、拒绝玩加班游戏?

   ★这真是咄咄怪事!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已颁布实施了十多年,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二者相互冲突、矛盾。不经过工会同意的加班成“绝大多数”说明了什么?

  

   建议

   ★不能让“加班光荣”这种所谓的企业文化成为一种风气,既要靠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靠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还要靠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与监督。

   ★增强工会实力,提高工会地位,让劳动者在工会的平台上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的权益,是刻不容缓的。

   ★员工要忠诚于企业,这没错,但其前提是企业必须尊重员工的正当权益,其中就包括员工有正当的休息权,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这是一种可怕的“文化”,它的力量是潜移默化的。而解决这个问题,仅仅依靠执法部门的干预远远不够。首要的,劳动者自己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抑制那些“损己利人”的所谓“企业文化”。

   ★如果要改变类似的现象,那么一方面我们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及时补位,另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坚决打击企业违法行为。只有工会的使命不再付之阙如,乱加班的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保障劳动者权益,需要的不是立什么新法和创立什么新的权利,问题出在既有法律的执行效力上,问题在法律之外。

   (读者及网友言论不代表本刊立场)

   

 
     ( 2006-07-03 第二十五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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