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用积分”模式在多地启动,在不少应用场景中给守信民众或企业带来了便利和实惠,调动起了民众、企业等主体向善、向上、向好、向美的积极性,对事关文明、诚信、公益、法治等领域的行为起到了正向教育引导、反向倒逼督促的作用,凝聚了信用建设的社会共识,蹚出了基层治理的有益路径,激发了基层治理的活力。
诚然,目前,在国家层面已经有了金融、旅游、交通、税收、市场主体以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方面的征信机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理念也已逐渐深入人心,但征信建设的顶层机制并不妨碍地方或基层的信用建设探索。顶层的征信机制大都具有明显的行业色彩,调整范围有限,而基层的“信用积分”模式往往是区域综合模式,调整的主体、行为和事项更多、更复杂。顶层征信机制更侧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所坚守的是社会诚信的底线,基层的“信用积分”模式虽然也有一定的惩戒限制功能,但更侧重对信用优秀者的激励,从信贷、审批、旅游、住宿、交通、供暖、供水、积分超市消费以及荣誉表彰等环节给信用优秀者提供多种方便和优惠,所推崇的是社会诚信的高线。基层“信用积分”模式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所调整的行为、事项等大多是顶层征信机制的调整空白、模糊、边缘部位,且基层也普遍明确了管理责任部门,明确了制度依据,搭建了平台。显然,基层“信用积分”模式与顶层的征信机制不仅不矛盾、不重复,反而是一种有益的补充,也为征信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发展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
守了规矩,办了好事,马上就能得到信用加分,积分达到一定标准就能实现诚信“变现”;坏了规矩,办了“赖”事,马上就丢掉信用分数,减分过多还可能受到相应惩戒,承担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后果。基层“信用积分”模式所调整的大都是民众、企业等主体在生活、工作、经营中经常遇到的细节事项,具有很强的指向性,且相关主体不难获得加分,不难获得诚信“变现”。这种模式具有具体、简单、直接、快捷等特点,可以对民众、企业等主体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也能够调动激发他们的文明意识、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公益意识,从而起到减少社会负面行为、激励社会正面行为的治理效果。
基层“信用积分”模式值得鼓励,但也有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提升甚至改进的环节。信用不是个筐,不能啥都往里装。各地在推行“信用积分”模式的过程中,还是应该在法律法规和国家征信建设的总体政策、制度框架中找准依据,把握好信用建设探索的主体、事项和行为的边界,避免滥用信用管理措施,确保信用建设探索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导向的正确性,确保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顶层征信机制中有权利救济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基层在打造“信用积分”模式的过程中也应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给相关主体提供更多消除信用污点、取得信用加分的机会。各地还可以联合上级有关部门、协商其他地方,实现对多层级、多版本信用建设机制的信息共享,让基层“信用积分”模式实现上下链接、左右链接,扩大调整适用的空间,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