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解读《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封存“前科”,助涉罪未成年人轻装前行 2022年06月06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已于5月30日起施行。为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公安部刑侦局和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对《实施办法》作出了细致解读。

  

  中国城市报:我们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而《实施办法》在封存范围方面列举了很多内容。这样规定是否突破了法律?检察机关在牵头起草《实施办法》过程中是如何考虑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设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涉轻罪的失足未成年人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重新回归社会,也有利于推动社会善治。

  

  检察机关也一直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早在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就对此项工作作出专章规定,在顶层设计层面对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各地检察机关也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2021年,最高检专门制发了犯罪记录封存样章,会同档案部门对未成年人案卷的归档、存放、封存加以进一步规范。上述各项措施保障了检察环节的封存效果。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虽然各部门内部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但相互之间衔接不畅,个别规定甚至存在冲突,亟需在国家层面统一标准,因此,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

  

  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

  

  《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对封存范围作出这样的细化,既是考虑到此类可能影响、降低对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评价的相关记录被查询、泄露问题,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并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也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体举措。

  

  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如此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需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中国城市报: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的事项较多。请问,公安机关对下一步落实《实施办法》有何考虑?

  

  公安部刑侦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2021年12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接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数据,建成了“全国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印发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为准,群众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实现“跨省通办”,在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可办理,切实为群众提供了便利。

  

  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方面,《规定》第十条作出了专门规定:“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次《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同时,《实施办法》还对涉案未成年人查询犯罪记录作出进一步细化,这是对《规定》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各地公安机关也将严格落实,切实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入学、就业、重新回归社会。

  

  中国城市报:为保障法院环节对涉案未成年人信息的封存效果,《实施办法》作出了哪些完善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部门负责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一直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足原则性,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实践中,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尚存在不同认识。

  

  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实施办法》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其次是明确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根据是否分案办理分别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如果分案处理,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如果未分案处理,应当在全案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最后是对成年后又实施故意犯罪应当如何处理封存的犯罪记录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再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设立的目的、被告人前罪的改造情况、后罪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中国城市报:刑事执行环节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重要环节。请问,司法部对在刑事执行环节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有什么考虑?

  

  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一直以来,司法部高度重视对犯罪未成年人隐私和信息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工作,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执行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下一步,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衔接配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其间,主要落实好“及时全面做好犯罪记录封存”“严格依法办理封存犯罪记录查询”“强化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的落实”等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