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日前,上海市民贾女士在上海国金中心商场正规的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11400元的羽绒服。之后发现商标竟然绣错了,线头一堆,还有明显异味。贾女士要求退货,工作人员却表示,按照《更换条款》,“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并称这是中国区通用条款。随即,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12月1日上午,上海市消保委就《更换条款》约谈加拿大鹅。当日,加拿大鹅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其《更换条款》第一条含义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
克鲜:买件羽绒服还要签“卖身契”,这是企业企图用“当事人约定”的手段,排除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所明确赋予消费者的退换货的选择权。这不是什么契约自由,这是打着法律的名义在羞辱法律,是把霸王条款涂抹上了一层法治的油彩。
任何一个国际品牌都要遵守所在地的法规,做到合规经营,天大地大,品牌再大,都大不过国法。
杨鑫宇:“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中国区通用的条款”满屏的“中国”字眼,都在强调“中国特殊”“规则不同”,这就是对国内消费者明晃晃的轻视与嘲弄。
这种“离柜概不负责”式的霸王条款,即便不考虑“区别对待”的问题,也必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所不容。
陈音江:加拿大鹅的“双标”,恰恰说明这样的企业对中国的消费者是不够友好的,起码是不尊重中国消费者的情感的。
如果你长期对中国消费者采取“双标”政策,不平等对待全球消费者,那么中国消费者也会“用脚投票”,不再选择你的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