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突出、历史欠账较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量大面广,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从总体要求、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保障机制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动员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势在必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高强度的国土开发建设、矿产资源开采以及海域开发利用,使我国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历史欠账多、修复任务重、资金压力大。中央财政2019年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保护修复两个专项安排142亿元,仅为相关部门测算的每年589亿元资金需求的24%。中央财政在各类生态修复工程中投入了一定资金,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但面对量大面广的生态问题,仍然捉襟见肘,迫切需要引入社会资本助力。
市场化是高质量生态保护修复的内在要求。实施生态保护或生态修复的主体如果得不到足额补偿,激励不足,将严重影响生态保护的可持续性。建立生态保护多元化资金投入渠道,不仅可以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减轻政府投入压力,而且有利于识别社会对生态保护的理性需求,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改善生态保护的效果和水平。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相关举措已初见成效。在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新模式、新路径、新做法,涌现出了一批具有推广和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例。如山东省威海市华夏城矿山、云南省大板桥矿山、河南省辉县市五龙山响水河乡废弃矿山、浙江省长兴县原陈湾石矿、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乌梁素海等地的生态修复,上海市嘉北郊野公园土地和湖北省嘉鱼县官桥镇国土综合整治,安徽省淮北市绿金湖采煤塌陷地治理以及浙江省温州市借助社会资本推进“海上花园”建设等,这些成功案例形成了一个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动实践,为《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奠定了基础。
生态环保产业前景灿烂,为社会资本提供了广阔空间。但是,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投资回报周期长、收益低,影响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因此,迫切需要政策激励和制度保障,增强市场信心和预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明确提出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并明晰了参与程序,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意见》为生态保护修复市场化设计了框架,释放出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政策红利。可以预见,通过生态保护修复与资源开发利用相衔接、资源有偿使用与产权制度安排相结合等政策措施,实现“谁修复、谁受益”,将构建充满活力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