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3年03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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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个体工商户破产“退市”机制

■李英锋 《 中国城市报 》( 2023年03月13日   第 02 版)

  “个体工商户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面临无法清偿的大额债务时难以为继,更需要稳妥有效的市场退出和破产保护机制,从而对个体工商户和债权人都能够形成有效制度保护,确保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稳定。”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建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

  

  铁打的市场,流水的经营主体。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模式下,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外部环境冲击等因素陷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破产状态是常有的事。如果个体工商户已经“实质破产”,但无法走破产程序,无法对债权债务做个公平、透明的了断,也就无法走出债务泥潭。

  

  按照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个体工商户没有破产的资格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范调整的是企业法人的破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被排除在法定破产程序之外,不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长期背负债务压力,难以化解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公平受偿保障。

  

  建立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有助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打通个体工商户的市场“退路”,能让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从失败的经营关系和难以清偿的债务中跳出来,重新开启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市场活动。破产程序可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财产进行全面真实的挖掘和还原,获得更完整更准确的债务人财产信息,保障财产确认、清算、清偿的公正性、透明性,可以有效遏制财产信息隐瞒、欺诈以及个别清偿、偏颇清偿等行为,提高债权人整体的受偿率,公平保护各种不同类型债权人的应得利益。

  

  个体工商户的破产制度和自然人个人的破产制度有相近之处,又有区别。近两年,中央层面在积极推动个人破产立法,不少地方也就个人债务清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比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实施两周年,为个人破产改革制度贡献了深圳智慧和特区经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也是自然人,制定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可以适度参照个人破产制度,但也应针对个体工商户的资产管理、债务承担以及个人经营、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制定对应的破产申请主体、破产原因、破产债权确认、破产程序、破产重整、破产信用记录等规则,确保破产制度的“鞋子”能够适应个体工商户的“脚”。

  

  实际上,个体工商户的破产退出也是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也关乎营商环境的优化。截至2022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高达1.14亿户。个体工商户对破产制度的需求日益强烈,建立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不仅符合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的需求,更是顺应了完善经营主体破产制度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