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2年05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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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守护美丽家园

《 中国城市报 》( 2022年05月30日   第 02 版)

  近期,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公安部等14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近年来处于探索发展完善阶段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和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整合优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配套了实施细则,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层级效力。《规定》既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也明确了赔偿范围、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事项以及责任分工、保障措施,增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必将助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跃升到新水平。

  损害生态环境本质上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一部分。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因破坏生态环境而承担赔偿修复责任的企业或公民等主体并不多,大多数情况下由民众承受污染后果,由政府善后埋单。这样的归责结果不符合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加重了政府负担,违背了社会公平,也弱化了对环境破坏者的惩戒、震慑、警示效应,不利于环境保护。尽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开始,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但相关地方和部门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时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不规范、索赔不全面不彻底等问题,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效果打了折扣。此次《规定》明确了部门任务分工,压实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并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衔接问题,理顺了法律体系,统一了法律口径,规范了工作程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畅通了路径。

  “赔多少、怎么赔”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清污费用、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以及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针对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明确了赔偿义务人的修复责任、替代修复责任、赔偿标准,并提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这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就有了更具体的依据、更精准的尺子,就能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

  “多长时间能赔偿到位”即索赔效率,同样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问题。之前的相关制度并未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初步核查时限,一些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久拖不决的问题,影响了办案公信力和生态环境保护效果。《规定》首次明确了相关部门初步核查时限为三十天,从一开始就为办案部门施加了时限压力,能够倒逼办案部门提高办案效率,把时限压力传导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各个环节。

  完善考核机制给地方党委和政府念了一道紧箍咒。《规定》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建立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对重大案件建立台账,排出时间表,加快办理进度,就给地方拧紧了责任发条,能够提升地方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视程度,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规定》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长出了“牙齿”,更加管用好用。期待着各部门、各地方敢用会用善用“长牙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则,守护好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