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版:城市教育

中国城市报 2021年11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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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少年学子 向校园欺凌说不

■马丽艳 《 中国城市报 》( 2021年11月22日   第 17 版)

  5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害人盛某因制止了一场校园欺凌而被恶意报复致身亡,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无期徒刑和14年有期徒刑。

  近些年来,此类由校园欺凌引发的悲剧屡见不鲜,校园这个原本安静祥和的环境中,竟频频发生威胁青少年身心健康乃至生命的恶性事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更是将每年11月的首个周四设立为“反对校园暴力和欺凌国际日”,呼吁各方协同一致反对和消除校园暴力、欺凌等行为,保护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健康生活不受到侵害。

  校园欺凌愈演愈烈

  校园欺凌不同于寻常的学生间嬉笑打闹,它是指发生在与校园有关群体中的,行为人以恐吓、孤立等手段对受害人实施长期的羞辱、威胁或骚扰,致使受害人身心遭受重创。进言之,校园欺凌呈现出以下特征:欺凌行为并非偶发事件,而是在一定时期内反复发生;欺凌人具有主观恶意,是蓄意地欺压及伤害;受害人因遭受心理性或物理性的攻击而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校园欺凌的发生地点并不局限在学校之内。

  当然,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还是有着显著区别的,并非所有的校园欺凌都能演化成扰乱公共秩序的校园暴力事件,但也正由于校园欺凌相对的隐蔽性和持续性,学校和家长总是难以及时发现并制止,直至校园欺凌愈演愈烈,成为迫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罪魁祸首之一。同时,校园欺凌的主要阵地也在发生转移,互联网的自由、便捷为校园欺凌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网络中的欺凌现象普遍化趋势渐次增强,欺凌者的欺凌方式也有所更新,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络中披露受害人的隐私、网络诽谤、辱骂、骚扰等,受害人所遭受的威胁和迫害被网络广泛传播并永久记录下来。

  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校园欺凌的影响很大程度上会伴随着青少年的一生,甚至在其步入中年后还会有抑郁、焦虑或自杀的风险;同时,校园欺凌的实施者若未及时接受心理矫正,成年后大概率会有高度的侵略性,表现出暴躁、易怒、暴力倾向等,部分人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故,不能因为学校或家长的失察而掩盖或忽视校园欺凌现象的恶劣后果,所有卷入校园欺凌事件的未成年人的心理性偏差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最终造成的社会危害与损失将无法估量。校园欺凌,是一场严肃的社会危机,需要全社会积极合作、共同出击。

  专项治理与相关立法

  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这是“校园欺凌”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规范性文件中。《通知》认为,校园欺凌就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同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区分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发布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则进一步指出,校园欺凌事件的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学校教育、开展家长培训、强化学校管理和开展定期排查四个方面,其中学校是处理欺凌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学校作为与校园和学生联系最紧密的主体,在发现欺凌事件线索时应按照应急处理预案和处理流程及时展开调查,并由专门的委员会对事件性质作出评估认定,涉法涉诉案件则要推进到相应法律程序中去。

  除专项治理之外,法律层面规制校园欺凌的探索也一直在进行中。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颁布,我国在预防和打击校园欺凌方面又有新的突破。其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事责任年龄,在原本14周岁—16周岁的基础上,又新增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特定犯罪且情节严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既往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过高导致很多暴力性事件的始作俑者逃脱了法律制裁,其中就不乏校园欺凌引发的恶性事件。同时该条明确规定对于未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责令父母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要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其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基础上,秉持联合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力量,共同预防未成年人走上暴力犯罪道路的思路,多角度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的时代特征,精细化设置预防举措,多方位衔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防范未成年人踏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该法不仅将校园欺凌列入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范畴,要求家长及学校对实施校园欺凌,参与打架或辱骂他人的未成年人进行管教,而且还设计了专门纠正未成年人心理偏差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分级矫治教育方案,以期能彻底消除校园欺凌,避免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其三,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要求学校构建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专项制度,建立对包括校园欺凌等在内的常见伤害事件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对受伤害学生的关爱与帮扶机制。该法规明确了学校的责任主体地位,充分厘清了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的制度框架与工作要求,为救济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

  法律规制的反省与思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分级矫治教育规制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实际效果如何还有待未来一段时间的实施与考察 ,但是该法并不是治理校园欺凌的专门性法律,目前也只有升级为校园暴力的校园欺凌现象才有可能被纳入其中,其他尚未达到“严重不良行为”程度且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情形的,公法规制仍旧缺位。其实从刑法谦抑性角度来看,并非所有的校园欺凌足以构成刑事犯罪,所以侵权法才是救济校园欺凌的常见举措。具体而言,校园欺凌从其法律属性而言是侵权行为,一般来说校园欺凌是群体性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范畴,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应当按照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来逐一确定。其中,校园欺凌的主要实施者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协助者、旁观者、附和者的行为若进一步加剧了损害后果,则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由于校园欺凌的实施者多为未成年人,家长及学校对其行为负有监护职责,因此实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往往是疏于监管的学校和家长,真正的加害人则被庇佑并排除在责任承担之外。

  其实,无论是纳入刑法规制或进行分级矫治教育,抑或是由受害人主导的侵权损害赔偿,其均不过是对校园欺凌的事后救济措施。治理校园欺凌的最佳路径还应是事前防控,因此构建完善化的校园欺凌预防体系才是核心。家庭和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只有建立家校合作机制才能有效干预和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并对受到欺凌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和救助。大部分校园欺凌的受害人在校园生活中往往是成绩不理想或性格孤僻而被排挤的弱势一方,因此学校在加强日常管理之余,还应注重对学生心理健康和良好品德的培育,取缔一切“唯分数论”的传统观点和教学模式;家庭教育和陪护的作用同样重要,家长与未成年人之间的良好亲子关系与和谐家庭氛围有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育。对于子女出现的攻击性或异样行为,家长应保持警惕并进行理性引导,防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或遭遇心理障碍。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健康网络环境也是预防校园欺凌的必要措施。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心理发育不成熟且自控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无疑是互联网负面效应的直接受害群体。互联网中具有煽动性的网络暴力游戏、视频或图片带给未成年人极致的感官刺激和心理暗示,容易使其沉溺其中并不加思辨地效仿和实施。因此,网络运营服务商在尊重和保护用户表达权、知情权基础上要保持对个人社交账号的严密监管,及时甄别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恶意言论并清除销毁,防止形成舆论焦点进而演化成网络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个人隐私,维护健康的网络生态秩序。(作者单位系兰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