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1年11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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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长道短”也是消费监督权的一部分

■刘俐琨 《 中国城市报 》( 2021年11月15日   第 02 版)

  一款网红美白牙膏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火了,各路带货主播更是极力宣传推荐。与此同时,有“打假测评”类博主对其功效产生了质疑,发布的“打假”视频获得20余万点赞。为此,该牙膏的生产商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产品销量下滑与此有关,便将博主和短视频平台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有媒体报道,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涉案牙膏生产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通过判决给出回应:博主对网红牙膏营销行为的“说长道短”在合理限度内,生产商得忍、该忍。显然,这一案例的影响不仅局限于个案范畴的定分止争,对于商家、消费者、司法机关以及一些相关主体正确理解把握消费监督权的边界具有广泛的教育意义。

  

  一件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之后,就得承担被围观、被“品头论足”、被挑刺的义务。这一逻辑在某种程度上对网红商品也适用。网红商品在吸引消费者目光的同时,也更易遭遇更苛刻的检视。如果网红商品在质量、营销、售后等环节存有相关问题,甚至涉嫌失信、违法、侵权,就会招致与网红商品知名度“量级”相称的质疑、批评。网红商品享受了流量利好,就应该同时承担网红被公众监督的压力。

  

  “说长道短”也是消费监督权的一部分,与商品被“品头论足”的义务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这里所指的消费监督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产生了具体消费行为的消费者,也即“狭义消费者”,针对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另一种是并未产生具体消费行为,但以旁观者角度,即以“广义消费者”角度对市场上的相关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本案例中的博主针对网红牙膏发表意见,属于第二种监督。这种监督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有助于消费者获得更多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效、营销等有关的信息,也能对商家起到监督倒逼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博主对网红牙膏的“一洗即白”产生质疑,所指向的主要是牙膏的营销宣传行为——是否虚假夸大?而并非牙膏本身的质量问题。在虚假夸大宣传屡见不鲜甚至被一些带货主播奉为屡试不爽的营销话术的市场语境中,有些违背牙齿保健常识和牙膏功效常识的“一洗即白”,难免被人质疑宣传注水。这种质疑是正常的,在消费监督权的合理限度之内,并非信口雌黄、颠倒黑白,并未对商家构成侮辱、诽谤、诋毁。

  

  实际上,包容消费监督权也是商家的品质和信誉的一部分。消费者或相关博主等不能背离基本事实行使监督权,不能捏造虚假的信息、毫无根据地给商家贴负面标签、恶意损害商家的名誉、声誉;商家也应该正视并包容合理限度之内的消费监督,不要敏感过度,动不动启动各种手段怒怼消费者。面对消费者正常的“说长道短”,商家应该反求诸己,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拿出令人信服的功效证明,规范营销行为,提升商品或服务质量,给消费者营造更满意的消费环境。这才是治本之策,才能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