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1年09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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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清理个人债务 为个人破产制度铺路

■李英锋 《 中国城市报 》( 2021年09月27日   第 02 版)

  如果经商亏损,投资失败,人生是否只能陷入绝望?对方到处欠债,资不抵债,拿到欠款是否只能遥遥无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也许可以给出不一样的答案。今年6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稳妥有序全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宁波全市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件,结案2件。

  

  如今,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个人破产类法律法规,但广东省深圳市已先行一步,吃了个人破产的第一个螃蟹,推出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近年来,越来越多地方开始尝试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个人破产制度积累了理论和实践经验,铺开了道路。

  

  通俗而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就是由负债较重、偿债能力较弱但未回避或逃避债务、有一定的偿债意愿的债务人(通常为法院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召集债务人、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拿出清理债务的方案,对债务进行适当减免,或者允许债务人分期、延缓偿付。实质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属于法院的执行调解程序,且法院组织双方协商债务清理方案,兼顾了双方的现实利益,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前提,也符合契约规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同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有一定的门槛,只限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因赌博等违法行为负债或逃废债、规避执行而不诚实的债务人,不予适用或终止适用,可以确保债务清理的合理性。

  

  揆诸现实,确实有不少债务人属于“诚实而不幸”型,有的人因帮他人担保借款而负债,有的人因经商亏损而负债,有的人因投资失败而负债,有的人因交通肇事赔偿责任而负债……他们虽然在客观上背负了债务,但在主观上并没有失信的故意,且有偿还债务的意愿。只是他们已经资不抵债,在短期内根本无法偿还债务。如果按照原发债务规模和苛刻的追债模式启动追债流程,债务履行很容易陷入僵局,既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也不利于法院的执行工作。

  

  若债务人、债权人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债权人对债务进行酌情减免,并对偿还债务的期限、方式等进行宽限,附条件、附期限地解除对债务人的信用限制措施,可让债务人保持一定的自救能力、造血能力、发展能力,恢复或增强偿还债务的信心和希望。这种以债务宽容换债务实质履行的模式是务实之举,照顾了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意愿,帮助债权人在合理范围内实现“债权落袋”。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一种准个人破产尝试,有利于债务人个人信用的修复,有利于受损害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修复,有利于消除民间债务尤其是呆账、坏账的存量,有利于社会诚信建设。可以预见,当个人债务清理覆盖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覆盖的债权债务主体越来越多、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机制越来越成熟、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时,个人破产制度的全面出台就水到渠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