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1年09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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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砍单”砍掉了诚信

■李英锋 《 中国城市报 》( 2021年09月06日   第 02 版)

  8月27日,北京市消协发布了《互联网消费“砍单”问题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超八成受访者有过被电商“砍单”的经历,比2019年上升10.82%。电商“砍单”问题并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有上升趋势;部分电商平台涉嫌通过制定不公平或不合理格式条款,为平台或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留有借口。

  电商“砍单”就是放消费者的“鸽子”。消费者已经下了单,甚至付了款,可商家随便找个理由就把单“砍”了,把消费者打发了,这不是拿消费者开涮吗?

  电商的“砍单”多与促销、打折或让利宣传等行为相伴而生。尽管电商的营销宣传并未指向特定的消费者,但包含了商品品种、型号、价格等几乎所有的订立合同的要件,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意思非常明显,因而具有明显的要约属性,既然接受了消费者的下单或付款则属于承诺。实际上,随着消费者下单或付款,消费者与电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就成立生效了,电商就有义务按宣传的内容向消费者交付商品。电商以商品缺货、商品未出库、标错价格、订单异常、操作失误等理由单方面“砍单”,构成了违约。《电子商务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均将诚实信用原则列为相关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或签订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显然,电商“砍单”,公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电商“砍单”,《电子商务法》专门进行了明确规制,其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商利用自己的解释权找理由取消了消费者的付款订单,构成了以格式合同减轻或消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依法评判,这种单方“砍单”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电商执意“砍单”,就应该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很多消费者质疑,电商的“砍单”手法实为一种恶意营销手段,其目的在于以低成本赢得点击率和关注度,或者借机获取消费者的信息。

  电商“砍单”砍掉了诚信,砍掉了电子商务市场的环境和秩序,砍掉了消费者权益。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电商管理平台应该承担必要责任,加强对入驻电商的管理,对消费者投诉或主动检查发现的电商“砍单”问题,依法核实后制止侵权行为,采取对应措施予以惩戒曝光,并可引入征信机制。

  如果电商在“砍单”的同时伴有虚假宣传、欺诈、违法格式合同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介入,以约谈、立案查处、曝光问题、发布警示等手段进行干预,让电商付出法律代价,倒逼电商增强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营销行为。

  当然,消费者在积极举报电商随意“砍单”行为的同时,也该用脚投票,用消费评价和消费选择惩罚、反制电商,让电商在乱“砍单”的同时也砍了自己的信誉和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