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公共服务

中国城市报 2021年08月0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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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卡后不得退费”等条款被宣告失效

■中国城市报记者 马 源 《 中国城市报 》( 2021年08月09日   第 14 版)

  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发卡单位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清晰界定了发卡单位在预付卡发放和消费者使用过程中的侵权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发卡单位应当如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介绍单用途预付卡所兑付的商品以及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单用途预付卡设定有效期的,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专门提示。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单用途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要将余额退回。同时,“办卡缴费概不退回”“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概不补办”“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所有”等“霸王条款”或将无效。

  《条例(草案)》还为“商家跑路”打了“预防针”,若发卡单位出现注销、停业等情形导致单用途预付卡无法兑付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或者其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消费者要求退卡的,发卡单位应当一次性退回预收资金余额。

  为了更好地预防消费者冲动消费,《条例(草案)》还设置了“7天冷静期”,即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发卡单位退卡,发卡单位应当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资金。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蓓蓓表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条例(草案)》通过“总则”“合同”“权利义务”“备案与资金安全”“法律责任”“附则”六个方面构建了单用途预付卡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回应了消费者投诉反映集中的“退费难”“维权举证难”、商家“关门跑路”等问题。但她同时指出,《条例(草案)》与《民法典》等法律相比,层级较低,且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在使用具体条款时,关于单用途预付卡的使用规范、法律监管、消费者维权等相关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晰。关于单用途预付卡乱象的监管依据散见于不同法规、规章、政策和文件中,若发生纠纷难免会出现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对此,李蓓蓓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投诉渠道,在行政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公开监管信息、落实备案管理、加强日常宣传、规范资金存管、增强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规范单用途预付卡市场主体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