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

中国城市报 2021年03月0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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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城市报记者 叶中华 《 中国城市报 》( 2021年03月01日   第 03 版)

  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实施意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16条。第一部分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为长江司法保护的理念;第三部分为司法服务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第四部分为提升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的司法能力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李明义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2件,行政案例2件,还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4件、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例1件。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涉及森林、湿地、湖泊、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强调不同诉讼类型案件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环境与贸易研究中心主任李秀香认为,《实施意见》颁布意义重大,诠释了一部具有创新意义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具有创新意义,对其他流域立法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实施意见》(见第一、四部分内容)对长江保护法在流域法制保护的创新进行了很好诠释,提出了以法律破解制约流域保护热点、难点、痛点等问题,是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施措施。

  此外,《实施意见》(见第二、三、四部分内容)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系统性。大江大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流域立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中央与地方、不同行业、不同法律等之间的关系。《实施意见》在司法层面的指导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增强流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突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