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治

中国城市报 2021年02月0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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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即将实施

诚信的创业者有了“护身符”

■中国城市报记者 宋 浩 《 中国城市报 》( 2021年02月08日   第 11 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再次被提上议程。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其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可以说,建立个人破产条例对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以来,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已先行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使“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重获新生,为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践样本。

  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涉及个人破产事项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实施。伴随着《条例》实施日期的临近,社会各界对其关注度愈发增高的同时,也出现了担忧的声音。有人担心该法规会成为老赖们的“避债天堂”,有人担心我国现有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利于新法的实施,但更多的人认为,新法的实施将实现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全面覆盖,免除了许多人的后顾之忧,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创业中去。

  不会成为

  老赖们的“避债天堂”

  如今,老赖们欠人钱财却赖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已经成为了当今经济社会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020年6月,《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许多人担心这会为老赖们的恶意避债行为提供保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峰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隐匿财产、虚假陈述等十种不能免责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相关追溯制度,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立法的初衷是为了帮助‘不幸的好人’,但对债务人如何去进行界定,对未来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王秀峰说。

  “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完善,这也考验着新法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某企业法律顾问樊俊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说出了自己的担心,“现有的财产登记制度主要针对公务人员,普通人暂时还没有覆盖,再加上现金、收藏品等无法界定,亲属们之间的财产代持现象也很普遍,在现有财产登记制度下,自然人很容易变成‘零资产者’。”

  “在当前司法资源有限、执行难、大量案件存在‘赢了官司赔了钱’、执行回款遥遥无期、个别债务人恶意逃债的现实状况和背景下,债权人甚至公众难免心存疑虑。”担任上海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的蔡合翔律师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经常直面各种各样庭前和庭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这样让他对《条例》既充满了担忧,也充满了期待。

  深圳人大及立法部门在酝酿及通过《条例》时已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深度考虑该问题,不仅在条例中设置了恶意逃债的惩罚机制,更结合时下的具体情况设置了免责考察期等制度。“相信该条例会最大限度规避和解决相关问题,为真正‘诚信而不幸’的创业者点燃再奋斗的生机和明灯。”蔡合翔说。

  补齐中国信用体系短板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倪寿明认为,我国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就此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既干扰污染了社会信用体系,也对双方利益造成了损害。

  近年来,我国相继建立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社会化征信体系覆盖面不断扩大。

  在蔡合翔看来,《条例》的实施将补齐我国信用体系短板。“要想让新法发挥出真正为科技创新及完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的社会及商业功能,建立一套具有科学性及可操作性的评价和筛选体系至关重要,这会涉及到数据考察、社会调查及执法者本身‘自由心证’等种种问题。”他认为,“相信随着新法的正式实施,相关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个人破产法是否可以真正落到实处,是建立在征信体系特别完善的基础上。完善征信体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循序推进。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有倒逼完善健全征信体系的作用。

  或成为创业者的春天

  如果问创业者最怕的是什么?答案一定是失败。对于创业者来讲,失败很可能意味着人生从此将陷入无尽的债务纠纷中,而且很难再有机会翻身。

  “以往债务人面对一时资金紧张造成的债权人大量起诉无力回天的情况,债务人往往会本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去面对和处理,导致债权人的投资和贷款无法得到有效的清偿,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从此丧失创业热情和机会。”在蔡合翔看来,《条例》实施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相当于多了一种问题和矛盾解决的法律机制。

  “根据《条例》,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甩开不必要的包袱继续奋斗,债权人的债权或投资就有可能得到回报,而不只是一纸判决书。债务人得到了个人破产的法律认可,就能继续奋斗,重拾创业上半场的机会和资源,成功的机会也可能变得更多。”蔡合翔说。

  “《条例》的推出是一次巨大的社会进步。这说明,近几年来,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得到了快速完善,社会治理更加人性化。深圳作为经济特区之一,商事活动数量多于内地,个人破产法在深圳试行,既符合特区区情,又能够在推进中进一步优化完善,为日后在全国推行做好准备。”资深财经媒体人、央广网内蒙古频道负责人朱日岭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的实施,是中国法治的进步,代表了中国快速融入国际金融环境的努力,必将成为中国改革开放新征程中的推动力。

  属于中国创业者的春天,已经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