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城事

中国城市报 2020年11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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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迎强监管:主播须实名 未成年人禁“打赏”

■中国城市报记者 郑新钰 《 中国城市报 》( 2020年11月30日   第 06 版)

  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行为进行严格约束管理。

  11月以来,国家管理部门接连“出手”,规范和监管直播带货领域: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从主体责任、规范营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三方面提出14条意见;11月13日,国家网信办又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平台、运营者、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遵守及履行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相较于之前的举措,本次《通知》更加接地气,更加具体化且有针对性。”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梦丹向记者表示,《通知》创设性地提出了可供平台落地操作执行的管理要求:须建立审核人员与在线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50配比的审核要求;在具体网站上进行直播主体的登记备案;直播节目的标签分类管理;落实实名制管理,特别提出实名“打赏”、打赏迟延到账、打赏限额提醒等;建立业务评分档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哲瑀同样认为,本次重点是对打赏的实名制管理要求,包括对于未成年人打赏的禁止以及诱导打赏的限制,对于现有的一些秀场乱象有一定的约束意义。

  不过,严哲瑀也提出,本次《通知》落地的难点主要在稽查技术手段上。

  “证据固定上需要比较大的人力、物力,特别是直播的数据是海量的,这对于监查的稽查技术手段和需要投入的技术成本要求就更高了。”严哲瑀如是对记者说。

  《2020年(上)中国直播电商数据报告》显示,2017-2019年,国内直播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分别为:196.4亿元、1354.1亿元、4437.5亿元。2020年上半年,直播电商交易规模达4561.2亿元,预计全年交易规模达到9712.3亿元,直逼“万亿大关”。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看来,下一步,一方面需要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夯实平台责任,平台需要强化技术手段限制直播中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组织自律,同时建立第三方监督、投诉机制,在法律、行政监管之上形成一整套社会制约机制,营造行业健康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