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0年11月0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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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不予处罚”的执法温度须坚守执法尺度

■许朝军 《 中国城市报 》( 2020年11月09日   第 02 版)

  近日,北京市率先制定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列入清单的29项行政处罚事项,凡符合轻微违法情形,经教育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实行“一案三书”,即用人单位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并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使用人单位守法诚信。

  按照要求,凡涉及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就业管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多个行政处罚事项,但具备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超过设定标准、一年内无违反同一规定查处记录、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等条件的轻微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执法层面而言,此举体现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同时也是一种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更具人性化、有温度的执法。

  “不予处罚”的意义以及成效可期,但并不是“免责金牌”,也不是法外开恩的“保护伞”。“不予处罚”虽然在执法效果上是一种惩戒豁免,但实质上对此类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与办理其他违法案件并无二致,只不过是通过有温度的执法处理,在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同时,引导促进用人单位增强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主动性,并为企业单位提供科学的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

  “免于处罚”虽然极富人性和温度,但其积极意义和法治价值的凸显,关键还有赖于执法尺度的科学精准到位。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事实认定不合程序,审核把关不严,存在人为定性现象,一些不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极易占到“有温度执法”的便宜;如果边界核定不精准,一些拖欠工资、恶意招生和招工宣传等行为也会钻空子。这些都不利于构建法治秩序和维护法律权威,更有违于公平公正的法治愿景。

  因此,“免于处罚”的人性和温度释放,必须坚守一个底线和原则,那就是必须恪守执法尺度。首先,落实“免于处罚”必须尽快辅助制定科学的“条件具备”框子,框定符合精准的轻微违法情形。其次,必须排除违法主观故意这一关键“清单”。相关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围绕“免罚清单”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单位不触及违法底线,同时结合诚信建设最大程度减少钻空子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滋生。其三,应建立健全“免于处罚”信息公开和问责机制。对于相关“免于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处理结果,应依法及时公开,用阳光监督督促执法机关精准落实和严格执法尺度。此外,应尽快建立健全基于轻微违法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落实“免于处罚”过程中随意放宽执法尺度和违规乱执法行为,要从严问责。“多管齐下”必能有效遏制侥幸行为,也更能有效释放提升“免于处罚”的成效与执法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