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康养

中国城市报 2020年09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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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中国城市报记者 郑新钰 《 中国城市报 》( 2020年09月21日   第 14 版)

  9月17日,民政部举行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2013年6月,民政部发布了当时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据了解,新《办法》在2013年规章基础上丰富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这次修订《办法》,重点是完善养老机构管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养老机构正常的运营秩序,老年人和家属如果了解熟悉《办法》内容,有利于处理相关事务。

  那么根据《办法》,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李邦华指出,跟踪评估有利于更好地服务老年人,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也要积极配合开展评估。

  李邦华表示,《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双方在签订服务协议时,新增了“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条款,第三十五条要求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这是预防养老机构因各种原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出现入住老年人不能妥善安排的问题,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要在合同签订和执行中与机构商议好。

  记者注意到,《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这体现了老年人生命健康权利优先的原则,避免这种情形下因为无法联系到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而延误救治时机,但这也不代表免除了家属的救治义务。”李邦华说。

  此外,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这是要求养老机构做好协助工作,家属也应该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加强对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精神关爱,不能“一送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