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同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13日。本次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
今年是我国著作权法颁布施行30周年,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著作权法曾经历过两次大修。此次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又有何亮点?记者对此展开了采访分析。
亮点一:
引入惩罚赔偿制度
提高违法成本
长期以来,著作权维权存在着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遏制等问题,大部分被侵权方无奈放弃维权,只能一叹了之。
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早在2017年,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已达20.1万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3.7万件,占比2/3。
此前,在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的2019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中,涵盖了新闻出版、影视、图片、文学、动漫等多个领域。
“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可以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法律谈判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万勇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造成赔偿数额低的问题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主要包括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难以衡量、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充分以及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着眼于从法律层面来予以解决。”他说。
本次修法最让广大维权者感到振奋的,正是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升赔偿数额。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修正草案规定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马一德对中国城市报记者表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严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此次修正案引入该制度,意味着著作权领域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法可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的盗版行为将形成有效威慑,同时也将激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共同净化市场营商环境。
万勇表示,在知识产权的诉讼中,很难判定作为损害赔偿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数额,这应当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正因如此,我国以往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比较多的都是采用法定赔偿,而没有采用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换句话说,如果作为赔偿基础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问题没有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难以较好地发挥制度功能。” 万勇说。
亮点二:
引入视听作品概念
扩大保护范围
移动互联时代短视频、直播等作品层出不穷,技术的赋能让每个人都能轻松接触和制作作品。而作品的复制、传播越便捷,这些主播、“UP主”们与著作权法的关系就越密切。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对于影视作品的保护所使用的概念限定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类电影作品”,其中“摄制”一词强调了电影作品须满足固定要件。这使得许多以便携设备拍摄、剪辑的作品并不满足其定义要求。
随着视频拍摄技术的进步,例如体育赛事直播、短视频等新的作品形式产生,其既难以直接归入现行立法中“电影作品”的类型,又难以归入“类电影作品”。
修正草案此次将受著作权保护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也就将当前互联网上各种多媒体手段呈现的内容纳入作品范畴。
马一德表示,引入“视听作品”的概念无疑更加具有时代进步性和体系开放性,可以将更多伴随着新技术产生的作品形式纳入保护范围。
“但现行草案在引入‘视听作品’的同时仍保留了‘录像制品’的规定,存在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而仍有完善余地。”马一德说。
马一德表示,我国著作权立法之初,即根据独创性的高低,将“连续影像”区分为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分别以著作权和邻接权加以保护,但该划分由于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很容易出现不同司法裁判之间的分歧,尤其伴随着视频录制技术和自媒体的发展,二者之间边界进一步模糊化,法律标准中创造性高度的刻意区分导致了实践中投资、交易的不确定性。
“此次修改引入‘视听作品’概念,这可以将多数情况下的‘录像制品’纳入保护,继续保留将导致体系混乱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马一德说。
亮点三:
引入作品登记制度
丰富执法手段
据国家版权局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4186549件,同比增长21.09%。一方面,我国著作权登记数量快速增长,但另一方面,现行著作权法中始终未对著作权登记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对此,修正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同时也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万勇表示,作品登记是自愿性的,不是强制性的,作品未登记仍然可以获得保护。不过,如果作品未登记,在发生侵权或进行诉讼时,证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一定难度。此外,作品登记也可以方便公众了解作品的相关信息,在获得许可时,也较为容易寻找权利人。
马一德认为,著作权登记制度能否实现预期效果还有待观察,一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者创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而不以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要件,登记仅仅能作为其系作者以及存在许可、转让的初步证据,实际纠纷中,仍需司法机关具体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及权利归属,登记对于商业实践的指导效力有限;另一方面,由于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形式审查的原则,缺乏配套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实践中可能存在冒名登记他人版权、虚构版权登记并进行恶意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风险。
此外,草案还增强了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如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马一德认为,该措施有利于提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透明化、专业化水平,保障广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将有力地解决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和能力不足的问题,提高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对于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规模化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形成有效打击和威慑,降低权利人自主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全面优化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营商环境。
“从目前各方的反应来看,草案在一定方面对现行著作权法制度有所完善,虽然此次修订是花费近10年之功进行的一次修订,但与各方的预期还有一定差距。”万勇认为,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回应已经出现的挑战,在面向未来可能产生的新问题方面,尚欠缺前瞻性应对方案。
万勇建议,草案应当对于“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作出规定,否则未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时,可能在法律上遇到相当大的障碍。“避风港制度”对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草案能对该制度的性质予以明确,将减少实践中的许多争议,也能更好促进互联网产业创新与发展。
马一德建议,应当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对于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应当调查了解所涉行业和技术领域的运作机制及行业惯例;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权益的案件,需要深入调查了解相关行业事实、技术事实;处理普遍性的历史遗留问题时应考虑历史背景、还原历史真相;在科学研讨、扎实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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