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5月28日,对于我国法制发展史来说,是一个值得铭记的神圣日子。这天,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被视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和“总规矩”的法典,表达了我们国家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
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举办的国家高端智库“名家讲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提到,这部法典对人的看法发生了重大改变,人格权单独成编成为最大亮点。
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人身关系之前。
而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条指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之前。
与此相呼应,在总则编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中,最初的几个条文,都是对人格权益、人身权益进行确认和保障的法律规则,随后才是对财产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的规定。
“这是因为当我们来到二十一世纪第二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内容,已经从吃饱穿暖变成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障。”王轶分析称,在人格权编中,不仅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都进行了周到的确认和保障,同时也对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进行了相应的确认和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还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二款则对“隐私”作出了明晰的法律界定,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与此同时,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邮件;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以及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等都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王轶认为,一个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就是集中表达了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
此外,我们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还能看到关于自担风险的规定。“自担风险的规则就是鼓励人们进行探索创新,甚至合理范围内的冒险。我们的民法典希望每个个体生命都是生机勃勃的生命,这就是民法典对人的看法。”王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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