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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20年03月09日 星期一

《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

加快建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中国城市报 张芝桃 《 中国城市报 》( 2020年03月09日   第 04 版)

  3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从增进民生福祉出发,着眼于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障作为我国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成为政府近年来的重要工作。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3.5亿人,覆盖面稳定在95%以上;医疗保障基金收支规模和累计结存稳步扩大,整体运行稳健可持续。

  但随着人民群众对健康福祉的美好需要日益增长,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制度碎片化、待遇不平衡、保障有短板、改革不协同等问题逐步显现。而这些问题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获得感,因此加以改革势在必行。

  本次《意见》全文共八个部分28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全面部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了“1+4+2”的总体改革框架。

  其中,“1”是力争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4”是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2”是完善医药服务供给和医疗保障服务两个支撑。

  《意见》强调,推进法定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统筹规划各类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坚持和完善依法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二是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着力补齐门诊保障短板。三是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通过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等硬措施,进一步减轻贫困群众医疗负担。四是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满足群众多元保障需求。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医疗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患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工作,明确提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收治”,陆续出台了系列专项政策,将国家卫生健康委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个渠道支付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救治费用;迅速向集中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异地就医不受备案等规定限制,一律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同时,在科学研判基金承受能力基础上,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疗保险费,指导各省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力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意见》还就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专门作出制度性安排,提出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等要求。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人表示,意见为全面深化医疗保障改革指明了方向,未来医保制度的保障功能将得到强化。国家医保局将坚决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机制,进一步筑牢托底保障功能,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在推动解决医疗服务体系领域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上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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